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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1 年聲再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再字第47號再審聲請人 緯綱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美麗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湯尼(GROOTJEN ANTONIUS JOHSNNES)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106年度抗字第31號確定裁定及111年9月14日111年度聲再字第42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提起異議,依法應視為聲請再審。然查:(一)聲請人於111年9月23日提出之民事「聲明異議」狀,係由代理人李念慈名義具狀,惟未據提出委任狀。(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述裁判費及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王雅苑

法 官 顏淑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盧建元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