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8號抗 告 人 許耀元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等間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本院111年度聲字第2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顏淑惠
法 官 張季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郭馥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