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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1 年聲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57號聲 請 人 莊瑞祥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莊峻瑋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108年度重上字第9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08年度重上字第99號返還土地事件於民國109年2月10日、109年3月23日、109年5月4日、109年6月15日、109年8月3日、110年3月31日、110年9月8日、110年10月27日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上項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前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於民國111年9月間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聲請法庭錄音光碟,聽後發現法庭誤植印章之保管人,伊與莊瑞煌雙方簽立借名登記之信託契約書後,並無保管莊瑞煌之印章,而係莊瑞煌於蓋章當日就自行保管印章,原審之證人筆錄都被兩造訴訟代理人斷章誣指並為不實之推論,伊提供之有利證據訴訟代理人未即時主張,造成被上訴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誤導法官為錯誤之推論及審判,為明實情,請准予交付各該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上訴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於該事件準備程序期日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提出,合於期限規定,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所欲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本件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內容為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規定,得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林育幟

法 官 陳春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斈如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