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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1 年聲字第 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63號聲 請 人 李石生代 理 人 侯信逸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永成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109年度重上字第5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九年度重上字第五十八號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如附表所示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佈、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其為本院109年度重上字第58號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之一,本院依序於民國(下同)110年12月30日、111年2月10日、同年3月9日、同年3月31日、同年4月28日、同年6月16日進行準備程序及同年9月8日言詞辯論期日,本院是否有依聲請調查證據,此與本件爭點息息相關,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爰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持有前開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佈、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亦定有明文。次按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事件,應由錄音、錄影之法院裁定之,但錄音、錄影之法院與錄音、錄影內容所屬事件卷證所在之法院不同者,該卷證所在之法院,認有必要者,亦得裁定之;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亦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重上字第58號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之一,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上開事件甫經本院於111年10月13日宣判,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判決屬實;又聲請人已敘明聲請交付本院上開事件於前揭時間行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程序法庭數位錄音光碟所欲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本件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其聲請交付關於上開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程序之法庭錄音部分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應依前揭規定交付費用,且此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佈、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規定,得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莊俊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宗倫附表:

編號 准予交付之日期(年/月/日) 1 110年12月30日 2 111年2月10日 3 111年3月9日 4 111年3月31日 5 111年4月28日 6 111年6月16日 7 111年9月8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