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8號上 訴 人 林明翰訴訟代理人 蘇清恭律師視同上訴人 張淑貞被上訴人 大台南餐飲業職業工會法定代理人 黃財榮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季芬
法 官 王雅苑
法 官 顏淑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盧建元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8號上 訴 人 林明翰訴訟代理人 蘇清恭律師視同上訴人 張淑貞被上訴人 大台南餐飲業職業工會法定代理人 黃財榮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季芬
法 官 王雅苑
法 官 顏淑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盧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