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上字第68號上 訴 人 林志煥訴訟代理人 游明仁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黃益源等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購權不存在事件,不服民國111年5月31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8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被上訴人於民國110年10月8日起訴(見原審補字卷第15頁),嗣於原審審理中減縮請求確認上訴人就如附表一所示土地之優先購買權不存在(見原審卷第80頁),依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83號裁定意旨,應以爭訟之標的物價額計算裁判費用。而被上訴人與第三人就如附表一、二所示土地於110年間簽訂買賣總價款計新臺幣(下同)6,380萬元之土地買賣契約書(見原審補字卷第25頁),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參酌附表一、二所示土地公告現值比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核定為5,334萬9,944元【計算式:63,800,000元×{51,001,008元÷(51,001,008元+9,989,952元)}=53,349,94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萬2,220元,惟上訴人僅繳納6萬8,919元,顯有未合。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65萬3,301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顏淑惠法 官 張季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提起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馥萱==========強制換頁==========【附表一】:坐落臺南市○○區○○段(下稱○○段)下列三筆土地起訴時公告現值(見原審補字卷第47至57頁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總額為 51,001,008元。 編號 ○○段000地號土地 ○○段000-0地號土地 ○○段000-0地號土地 1 49,217元×578.48㎡=28,471,050元 52,146元×246.38㎡ =12,847,731元 50,141元×193.10㎡ =9,682,227元【附表二】:坐落臺南市○○區○○段(下稱○○段)下列二筆土地起訴時公告現值(見原審補字卷第59至65頁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總額為9,989,952元。 編號 ○○段000地號土地 ○○段000地號土地 1 16,800元×428.57㎡=7,199,976元 16,800元×166.07㎡=2,789,97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