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上字第76號抗 告 人即上訴人 許耀元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等間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事件,對本院民國112年5月30日111年度重上字第76號裁定(下稱本院補正裁定)提起抗告,核其抗告聲明之真意,應係對本院補正裁定所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服,提起抗告。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顏淑惠
法 官 張季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方毓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