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上字第8號上 訴 人 鄭蔡鳳容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律師上 訴 人 陳廷宜訴訟代理人 吳欣陽律師被 上訴 人 郭月芬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蘇榕芝律師鄭安妤律師蔡勝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2年2月21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陳春長
法 官 林育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李育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