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1 年重家上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家上字第2號上 訴 人 A01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廖懿涵律師被上訴人 A02訴訟代理人 張宗隆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四、㈢、⒉、⑶部分即原判決第10頁第11行中關於「104年6月至12月」之記載,應更正為「104年6月至106年12月」。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事實及理由」欄四、㈢、⒉、⑶部分即該判決第10頁第11行中關於「104年6月至12月」之記載,依同頁第9至11行所載「提出112年5月17日民事答辯㈤狀附表3被上訴人貸款後支付款項明細表為說明(本院卷四證物袋)」等語,及該附表內容為被上訴人所列104年6月至106年12月支付款項明細表,足認上開「104年6月至12月」之記載,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季芬

法 官 謝濰仲

法 官 王雅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翁心欣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