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抗字第34號抗 告 人 東正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 嘉 村相 對 人 郭 美 華
張 育 豪緯鴻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興寶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乖乖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兼上 三人法定代理人 張 貴 富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等間請求確認股份存在等事件,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正本中關於主文「原裁定廢棄。」之記載,應更正為「原裁定關於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廢棄。」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黃瑪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