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112年度上易字第168號上 訴 人 謝志昇訴訟代理人 陳頂新律師複代理人 陳宥安律師
陳相懿律師被上訴人 張嘉航訴訟代理人 陳靖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5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2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逾新臺幣25萬元本息,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二分之一,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上訴人主張:伊於民國108年4月30日與訴外人王姵穎結婚後,原本感情甚篤,然王姵穎於000年0月間受僱於特力屋股份有限公司○○分店(下稱特力屋○○店),進行員工訓練期間,經常藉故同事聚會而晚歸,詎於111年7月23日凌晨3時才返家,伊頓時察覺有異,王姵穎基於歉意而傳送其與上訴人間之LINE對話紀錄(下或稱原證2)予伊,伊赫然知悉王姵穎因員工訓練結識上訴人(即特力屋○○店課長)後,互生情愫,自111年6月10日起一直使用LINE進行如原證2所示之曖昧對話,實已逾越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配偶與其他異性間交往關係之界限,足以破壞伊婚姻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重大侵害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致伊受有精神上痛苦,自應賠償伊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50萬元等情。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3項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求為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之判決(被上訴人逾上開範圍之請求,經原審判決駁回後,未據聲明不服,不予贅述)。並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二、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不法取得伊與王姵穎非公開聊天紀錄之原證2,妨礙秘密,不得作為證據。又配偶彼此間為相互獨立自主之個體,不應承認配偶權之概念。縱認有配偶權,惟伊與王姵穎間之LINE對話,僅止於一般好友間之互動、對話聊天、講垃圾話,並未有進一步交往關係。此外,被上訴人請求之精神慰撫金顯屬過高,且應扣除被上訴人已免除王姵穎應分擔(2分之1)部分之金額等語,資為抗辯。並上訴聲明: ㈠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50萬元本息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㈠被上訴人與王姵穎於108年4月30日登記結婚,被上訴人於111
年10月3日對王姵穎提起離婚等訴訟,經原法院以111年度家調字第373號(下或稱原審調字案)受理在案,並於112年1月12日調解成立離婚。
㈡原審調字案卷第33至323頁(即原證2)之LINE對話為上訴人與王姵穎之對話內容,上訴人知悉王姵穎為有配偶之人。
㈢上訴人與王姵穎於111年7月20日晚上9時一同進入緻麗伯爵酒店房間。
㈣被上訴人之111年8月15日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斗六
分院中文診斷證明書載有:「病名:憂鬱症。;醫師囑言:病患因情緒低落、無食慾、失眠、無法工作、思考反覆沉浸於負面情感事件等,自2022年7月25日開始在本院精神科就診,宜持續追蹤治療。」等語。
㈤兩造學歷及依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財產狀況:
⒈上訴人為大學畢業,109年度所得(股利、營利所得、薪資所
得等)000,000元,110年度所得(股利、營利所得、薪資所得等)000,000元,111年度所得(股利、營利所得、薪資所得等)000,000元,名下財產總額0,000,000元。
⒉被上訴人為大學畢業,109年度所得(其他所得)000元,110
年度所得(營利所得)0,000元,111年度所得0元,名下財產總額000,000元。
㈥被上訴人之起訴狀繕本係於112年2月17日送達於上訴人。
㈦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時,就其所主張之本件原因事實,原請
求上訴人與王姵穎連帶給付60萬元,嗣就王姵穎部分,於112年1月12日成立如下之調解內容(原法院111年度家調字第373號調解筆錄,下稱系爭調解筆錄):「一、兩造同意離婚。二、聲請人(即本件被上訴人)同意於民國112年12月31日前給付相對人(即王姵穎)新臺幣(下同)柒拾萬元。三、聲請人於給付上開柒拾萬元後,相對人願拋棄其於112年1月12日受讓自訴外人許美春對聲請人之壹佰萬元借款債權請求權。四、除前開約定外,兩造均願拋棄關於其他婚姻事件所生之財產及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五、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四、兩造爭點:㈠原證2有無證據能力?㈡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3項準用第1項前
段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50萬元精神慰撫金,有無理由?⒈上訴人有無故意不法侵害被上訴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且情節重大之侵權行為?⒉被上訴人如得請求上訴人賠償精神慰撫金者,其金額應以若
干為適當?⒊上訴人抗辯王姵穎應平均分擔本件損害賠償義務等語,是否
可採?
五、本院之判斷:㈠關於兩造爭點㈠部分:
⒈按訴訟權、婚姻配偶權之保障與隱私權之保護,兩者有發生
衝突可能,如因侵害隱私權而取得或利用之證據,或以不法方式取得或利用之證據,法院應否以欠缺證據能力,予以排除時,考量在民事訴訟程序,對立之兩造立於公平地位,於法院面前為權利之主張與防禦、證據之取得與提出,並無不對等情事,是於證據能力之審查密度,應採較寬鬆標準,非有重大不法情事,不宜任意以證據能力欠缺為由,為證據排除法則之援用。衡諸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且斟酌社會現實情況,妨害他人婚姻權益之不法行為,常以隱秘方式為之,並因隱私權受保護之故,被害人舉證極度不易,當不法行為人之隱私權與被害人之訴訟權、婚姻配偶權發生衝突時,兩者間應為一定程度之調整,以符合法益之衡平。因此,如以侵害隱私權之方式而取得或利用之證據排除方面,應視該證據之取得或利用,是否合乎比例原則並為法益之權衡,以決定該證據有無證據能力。
⒉上訴人辯稱:原證2所示伊與王姵穎間之LINE對話紀錄,係不
公開之談話紀錄,被上訴人未經伊與王姵穎之同意,侵入伊之私生活,以不正當方式取得該對話紀錄,侵害伊與王姵穎之隱私權甚鉅,應無證據能力等語;然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主張伊提出原證2所示上訴人與王姵穎間之LINE對話紀錄,係王姵穎主動將其2人間之對話檔案傳送給伊等語。經查,被上訴人提出伊與王姵穎間於111年7月23日至24日之LINE對話紀錄(下稱原證4),顯示王姵穎主動將伊與上訴人間之LINE對話檔案傳送予被上訴人,並向被上訴人表示:「對不起,讓你失望了」、「我想說真的很對不起,破壞了你對我的信任」、「也破壞了我們當初結婚時的承諾」、「所以他的出現讓我迷失方向,造成無法挽回的悲劇」、「對不起最後是這樣的結束這一切」等語(見原審卷第183至187頁),雖經上訴人否認原證4形式上為真正。然查,縱認被上訴人未經上訴人與王姵穎之同意,而查看取得原證2之LINE對話紀錄,惟斟酌被上訴人取得並提出原證2之目的,係為證明伊與王姵穎之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上訴人與王姵穎間存有不正當男女交往行為,破壞伊與王姵穎婚姻關係之用,且此待證事實涉及上訴人與王姵穎間之私密行為,於舉證責任上顯有相當程度之困難,被上訴人縱未經上訴人與王姵穎之同意而查看取得原證2之LINE對話紀錄,然衡酌其行為,係為維護其婚姻家庭關係與人倫秩序之重要法益而為,且客觀上無過度侵擾上訴人與王姵穎之個人生活私密領域,而造成其2人隱私權重大損害之情形。是以兩相權衡下,被上訴人取得並使用原證2為本案證據方法,核無違反比例原則,自不應排除其證據能力。從而,上訴人辯稱原證2無證據能力等語,為不足採。
㈡關於兩造爭點㈡部分: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配偶權,係指配偶間因婚姻而成立以互負誠實義務為內容之權利,如行為人明知為他人配偶卻故與之交往,其互動方式依社會一般觀念,已足以動搖婚姻關係所重應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幸福之忠實目的時,自得謂有以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之故意,苟配偶確因此受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上痛苦,自得依法請求賠償。又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不以發生性行為為限,倘夫妻任一方與第三人間存有背離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且逾越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者,即足當之。
⒉次按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闡釋之結婚自由(包含「是否結
婚」暨「與何人結婚」之自由),及釋字第791號解釋闡述之性自主權(個人得自主決定是否及與何人發生性行為之性行為自由),固均認與人性尊嚴密切相關,應屬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基本權。惟細繹釋字第748號解釋理由書,明確肯認婚姻係為維護基本倫理秩序,關於結婚年齡、單一配偶、近親禁婚、忠貞義務及扶養義務等考量為正當。另依憲法第23條規定,憲法所列舉之自由權利,如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得以法律限制之。因此,釋字第791號解釋雖宣告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及相姦罪等規定違憲,然揆其理由書,僅係認以刑罰手段維護婚姻制度及婚姻關係,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並非認定婚姻關係之忠貞義務不受法律之保障。準此以論,若配偶任一方與第三人發生性行為,或其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逾越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並致他方配偶因此遭受精神上痛苦,則該配偶或第三人自應就其不法侵害他方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之侵權行為,負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責任。上訴人所辯上開司法院解釋不承認配偶權等語,應有誤會。
⒊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與王姵穎間有牽手、擁抱、抱著入睡、
相約出遊、深夜同宿、幫忙刮痧等親暱舉動等情;雖為上訴人所否認,並辯稱:伊與王姵穎僅係好朋友,原證2之對話內容僅係碰巧觸碰王姵穎之手掌而生之想法,並無牽手之舉,其餘僅係伊之夢境或想像,或鬥嘴、開玩笑、傾訴之內容,或請王姵穎刮痧,其2人絕無任何親密關係之舉等語。然查:
⑴觀諸上訴人與王姵穎間如附件所示之LINE對話內容,佐以其2
人於111年7月20日晚上9點一同進入飯店房間,及上訴人表示當日係請王姵穎幫忙刮痧等語(見原審卷第108頁),足認上訴人與王姵穎間確有牽手、同宿、幫忙刮痧等親暱舉動之行為。且審究其2人之對話內容,顯然係就其2人間所發生具體行為之互動回應,並非如上訴人所辯僅係好友互動之聊天,並無進一步交往關係云云。再者,依一般社會通念觀之,上訴人與王姵穎間如附件所示之LINE對話內容,確已逾越普通朋友間傾訴生活無奈、戲謔、玩笑言詞之界限,並非社會通念所能容忍合理範圍內之社交行為,堪認已達足以破壞被上訴人與王姵穎間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至明。是以,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之前揭行為,已侵害伊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屬情節重大,要屬有據。
⑵準此,上訴人與王姵穎間有逾越一般男女社交分際之不當交
往行為,侵害被上訴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破壞被上訴人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且情節重大,導致被上訴人受有精神上之痛苦,應屬當然。則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95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即屬可採。
⒋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
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以核定相當之數額。而身分法益與人格法益同屬非財產法益,依同一理由,上開有關人格法益受侵害而酌定慰撫金之標準,自得為本件衡量因身分法益受侵害所生損害賠償金額之參考。本院審酌兩造如不爭執事項㈤所載之智識程度、財產狀況,及上訴人所述其需扶養父母、未成年子女1人,目前有房貸、信貸,債務合計約400餘萬元,另被上訴人所述其經營麵包工作室,每月淨收入3至4萬元,需扶養父母,有青年創業貸款、房貸,合計約600餘萬元(見本院卷第71至77、131、233至242頁),暨斟酌如附件所示之對話內容,上訴人明知王姵穎為有配偶之人,卻仍主動積極為前揭侵害被上訴人配偶權之行為,及依兩造不爭執事項㈦所示,被上訴人因上訴人之踰矩行為,導致婚姻關係破裂,現已離婚,致其精神上所受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因認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賠償精神慰撫金50萬元,核屬適當。上訴人抗辯被上訴人請求之金額過高云云,難謂可採。
⒌惟按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
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民法第276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此規定,債務人應分擔部分之免除,可發生絕對之效力。是債權人與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成立和解或調解,雖無消滅其他債務人連帶賠償債務之意思,惟若其同意該債務人賠償金額低於「依法應分擔額」或拋棄「依法應分擔額」之請求權時,該差額或拋棄部分,即應屬債權人對該債務人應分擔部分之免除,而有前揭規定之適用,並對他債務人發生絕對之效力。準此,根據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上訴人與王姵穎係共同故意不法侵害被上訴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破壞被上訴人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且情節重大,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而王姵穎已與被上訴人成立系爭調解筆錄所載約定內容,即被上訴人願拋棄關於婚姻事件所生之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見兩造不爭執事項㈦),足見被上訴人對於連帶債務人之王姵穎,已為免除其關於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務之意思表示至明。被上訴人主張其無免除連帶債務人王姵穎債務之意思,並非可採。又被上訴人既向上訴人請求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顯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參諸民法第280條前段規定及系爭調解筆錄,應僅免除連帶債務人王姵穎應分擔之2分之1部分即賠償金額25萬元部分。從而,上訴人於王姵穎應分擔之25萬元範圍內,既已同免其責任,則被上訴人依侵權行為法則,請求上訴人賠償25萬元,要屬有據,至逾此數額之請求,難認可採。
六、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95條第3項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25萬元,及自112年2月18日(見兩造不爭執事項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部分,洵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從而原審就超過上開應予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至於上開應准許部分,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人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上訴人聲請訊問王姵穎,本院認無贅予調查之必要,又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季芬
法 官 洪挺梧
法 官 顏淑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玟心附件:上訴人與王姵穎間之LINE對話內容:
㈠111年6月29日:王姵穎(即Pei Ying Wang:):「你還能
專心談公事嗎」,上訴人(即Sean Hsieh):「哈說實話不能」,王姵穎:「我昨天…好像…瘋了」;王姵穎:「起床懺悔昨天失態」,上訴人:「妳沒有失態,幹麼起床懺悔」,王姵穎:「有啊,跟你上樓」,上訴人:「那我覺得沒有失態有後悔嗎」,王姵穎:「嗯,稍微」。
㈡111年7月9日:上訴人:「謝謝王姵穎的陪伴」,王姵穎:
「你再睡一下吧!」;上訴人:「喜歡枕頭留有妳的味道」;上訴人:「我可以外送哦順便外帶出門真的不考慮」,王姵穎:「那幫我外送晚餐給甲○○,順便餵他吃吧」,上訴人:「甲○○應該只想王姵穎餵吧」、「請點甲○○」,王姵穎:「吃過甲○○了已飽」,上訴人:「會飽?」,王姵穎:「不飽嗎」,上訴人:「慾求不滿」;上訴人:「何時能像今早這樣,再次抱著妳入睡」,王姵穎:「希望不會了」,上訴人:「so sad為什麼?」,王姵穎:「很內疚啊…」。
㈢111年7月10日:上訴人:「我們的關係,很微妙」,王姵
穎:「婚外情的部分嗎」,上訴人:「我不想設限,但也不會輕易就選擇放手」、「喜歡妳是知道妳有我沒有確想要的特質」、「妳吸引著我接近妳」;上訴人:「我試著和妳接吻都遭到紅牌…我是不是口氣不好」;上訴人:「當我抱著妳的時候,或是向你索抱時,妳有開心嗎」,王姵穎:「開心啊」、「開心又罪惡」,上訴人:「你真的很難想像當我抱著你的時候我有多開心」;上訴人:「你很喜歡鑽到我肩膀上」、「是因為在躲我親你嗎」。
㈣111年7月16日:上訴人:「還想擁妳入睡」,王姵穎:「
希望你離開前還能抱你一下」;王姵穎:「你今天要跟我說什麼」,上訴人:「我想吃了妳」、「想問妳能不能多陪我一下」,王姵穎:「你吃過了」,上訴人:「會一直吃不停而且想全吃」,王姵穎:「嘖色老頭」,上訴人:
「對喜歡的人,怎麼可能不色可口」;上訴人:「811的飯店我先訂起來再看妳有沒有想半休,早點下去吃吃台南美食我可以來接妳」,王姵穎:「好」;上訴人:「可以來這睡飽飽了」。
㈤111年7月17日:上訴人:「喜歡妳…不是只貪妳的美色更多
的是想要擁有更多的是想要陪伴」;上訴人:「需要充電了需要真實的」,王姵穎:「今天已經偷吃豆腐了」,上訴人:「可是被妳〝唉唷〞」,王姵穎:「怕別人看到啊」;王姵穎:「你是不是常以為我單身啊」;上訴人:「不想就這樣結束因為喜歡妳也喜歡有妳的一切」;上訴人:
「6/28讓我清楚知道,我喜歡上妳。知道就算可能結果不如預期,我還是要走一回。」,王姵穎:「我覺得我需要冷靜一下…」,上訴人:「王姵穎請妳抓緊我」;王姵穎:「這跟你用詞沒有關係,因為你那樣說好像都在騙你?雖然我沒有,但覺得跟你解釋這些真的好奇怪,又讓我覺得我不知道自己在幹麼欸,就都結婚了還跟你在那邊543」,上訴人:「不管最後我們的選擇是什麼我還是很喜歡王姵穎也很謝謝妳給過我的所有」。
㈥111年7月18日:上訴人:「錯我擔希望妳我無怨」,王姵
穎:「我自己沒有堅持住,然後搞到現在這樣,對你也很抱歉,甚至不知道要用什麼心態去面對你」。
㈦111年7月19日:上訴人:「809門口等我拿東西給妳」,王姵穎:「好」。
㈧111年7月21日:上訴人:「謝謝妳撥空陪我,幫我刮砂」
,王姵穎:「下次幫你刮鎖骨」;上訴人:「昨晚的夢太驚人了」,王姵穎:「澀嗎」,上訴人:「很澀」,王姵穎:「澀老頭」,上訴人:「真的是有妳弄的不要不要的」、「不管在現實還是夢境都一樣」;上訴人:「我被妳在夢裡叫醒後就…」,王姵穎:「就怎樣」,上訴人:「硬到無法睡」,王姵穎:「我以為是噴出」、「好變態喔」、「叫你就變這樣?啊是怎麼叫的我好奇」,上訴人:
「不是叫是吹ㄚㄚㄚㄚㄚ」,王姵穎:「什麼啦你這色鬼」,上訴人:「妳知道太多了」,王姵穎:「下次…可以…在…你家…」,上訴人:「期待」,王姵穎:「好哦」;上訴人:「妳也有想嗎」,王姵穎:「你上班要談這個?484欠摸欠偷襲欠吃豆腐」,上訴人:「上班別我怕我把持不住會硬」,王姵穎:「你又愛問」,上訴人:「那時候可以用摸的嗎?不要說」,王姵穎:「好哦抓爆」,上訴人:「萬一弄濕褲子我怎麼辦」,王姵穎:「濕成這樣我也服了」,上訴人:「代表妳…很…會…抓」;王姵穎:「經驗豐富?」,上訴人:「不管經驗豐不豐富我喜歡的是…王姵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