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易字第179號上 訴 人 吳忠原視同上訴人 洪友亮
蕭燿昌鄭福成賴信志邱連瑞蘇玲珠鄭如晴洪子晴
梁振義梁麗雲被上訴人 鄭光茵訴訟代理人 許洋頊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12年11月1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余玟慧
法 官 李素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顏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