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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2 年上易字第 270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112年度上易字第270號上 訴 人 郭子朋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號訴訟代理人 許哲嘉律師(法扶律師)被 上 訴人 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5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3年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甲○○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上訴人主張: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於民國102年1月3日結婚,婚後共同育有3名未成年子女,上訴人於111年12月8日發現乙○○IPAD定位於高雄市○○區○○○○汽車旅館門口,並發現自111年9月起乙○○與被上訴人甲○○即有逾越一般男女交往分際之Messenger對話(下稱系爭Messenger對話內容)。

上訴人於111年12月11日向乙○○表明已知悉被上訴人2人間之所作所為,乙○○始向上訴人坦承其與甲○○間有婚外情及雙方於111年12月8日至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之事實。甲○○明知乙○○為有配偶之人,被上訴人2人之行為,已足以破壞上訴人及乙○○間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及幸福,係故意不法侵害上訴人基於婚姻關係所生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致上訴人精神受有相當之痛苦,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等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60萬元本息【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並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上訴人則辯稱:㈠乙○○部分:上訴人提出系爭Messenger對話內容為非法取得,

不得作為證據。上訴人問乙○○是否與甲○○於111年12月8日在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因為上訴人情緒激動一直質問乙○○是否有外遇一事,乙○○否認,上訴人情緒更為激動,乙○○為安撫上訴情緒隨便捏造了一些敘述。乙○○係從事業務工作,與甲○○之系爭Messenger對話內容只是一般應付客人之聊天,沒有什麼意思。上訴人之主張自不足採,原審駁回上訴人之請求,並無不當等語。並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㈡甲○○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於原審陳述略以:被上

訴人2人是同一個平台看直播,由直播主介紹認識,上訴人所提出之系爭Messenge對話內容確實為被上訴人2人對話內容,但該內容係非法取得,不得作為證據。被上訴人2人並未於111年12月8日在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等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㈠上訴人與乙○○於102年1月3日結婚,婚後共同育有3名未成年子女。

㈡吳俊俞之Messenger暱稱為「巫麥克」,其與乙○○間如附件所

示之系爭Messenger對話內容(吳俊俞簡稱「吳」,乙○○簡稱「陳」),兩造不爭執。

㈢上訴人專科畢業,現在南科上班,每月薪資00,000元至00,00

0元,109年所得000,000元,110年所得000,000元,名下有汽車1輛,無不動產。乙○○大學畢業,現在○○○○工作,月薪不固定,109年所得000,000元,110年所得000,000元,名下有汽車1輛,無不動產。吳俊俞專科畢業,109年所得0,000元,110年所得0,000元,名下無不動產。

㈣上訴人之行動電話號碼為0000000000,該電話號碼於111年12月11日新增到乙○○之Facebook帳號。

㈤原審函詢高雄市○○區○○○○汽車旅館,該汽車旅館函復原審並

提供111年12月8日中午12時至16時旅客資料(含車牌號碼),再經原審以車牌號碼查詢結果,車主並無甲○○,該時段亦無白色賓士汽車進入該汽車旅館,有○○○○汽車旅館函及車號查詢車籍資料在卷可稽。

五、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2人間有發生性行為及以Messenger對話通訊之行為,踰越婚姻關係之正常社交範圍,共同故意不法侵害其配偶權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情節重大,爰請求精神慰撫金。惟為被上訴人2人所否認,並以上情置辯;是被上訴人2人之行為是否達侵害上訴人配偶權或配偶利益之程度?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規定請求精神慰撫金,是否有理由?為本件應審究之爭點,爰分述如下:

㈠系爭Messenger對話內容有證據能力:

⒈按民事訴訟法對於證據能力並未設有規定,關於涉及侵害隱

私權所取得之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應綜合考量誠信原則、憲法上基本權之保障、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之必要性等因素,衡量當事人取得證據之目的與手段、所欲保護之法益與所侵害法益之輕重,如認符合比例原則,則所取得之證據具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607號裁判參照)。

妨害他人婚姻權益之行為,常以隱秘方式為之,並因隱私權受保護之故,被害人舉證極為困難,而以侵害隱私權之方式取得之證據是否予以排除,自應審酌發現真實、促進訴訟之必要,依取得證據之目的與手段,就所欲保護之法益與所侵害法益之輕重,依比例原則審酌是否採為證據。

⒉查上訴人提出之系爭Messenger對話內容,為兩造所不爭執。

而上訴人提出該等通訊內容係為證明被上訴人2人間有踰越婚姻關係之不正常交往行為。被上訴人雖抗辯系爭Messenger對話內容之證據資料,為上訴人不法盜取所得,不具證據能力云云。惟該等通訊內容是否為上訴人所非法取得,尚無證據足以證明,被上訴人亦未舉證以實其說,其抗辯不具證據能力云云,已嫌無據。且被上訴人就系爭Messenger對話內容之真實性亦不爭執,則基於前開所說明婚姻權益侵害行為,被害人舉證本即為困難,從發現真實、促進訴訟之必要,及權衡兩造間之法益,將系爭Messenger對話內容採為證據加以審酌,符合比例原則,應認有證據能力。

㈡上訴人未舉證證明被上訴人2人間有發生性行為之事實;且被

上訴人2人間之通訊行為,並未踰越婚姻關係之正常社交範圍: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1、3項規定可參。次按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度台上字第2053號裁判意旨參照)。又足以破壞婚姻共同生活圓滿安全之行為,固非僅以通姦及相姦行為為限,惟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須已達破壞婚姻制度下共同生活之信賴基礎,達情節重大程度,始足以構成侵害配偶權利之侵權行為。

⒉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2人間有踰越婚姻關係之正常社交範圍云

云,無非係以系爭Messenger對話內容為據(即不爭執事項㈡如附件所示之對話內容)。惟觀之系爭Messenger對話內容,被上訴人2人間雖有些曖昧、挑撩之對話,但尚無確切對話或證據足以認定被上訴人2人間有逾越一般男女交往分際之往來關係,且依目前社會風氣,男女間偶然提及此種對話,尚難評價為踰越婚姻關係之界限。又乙○○辯稱其從事業務工作,與甲○○間只是應付客人之一般聊天,沒有什麼意思等語,核與系爭Messenger對話內容中確有乙○○與甲○○提及車險種類、邀約投保與否、人壽醫療險及生存金等保險話題,有上訴人所提出被上訴人間Messenger對話光碟內容為憑(原審補字卷第41頁光碟),及乙○○確係於○○○○工作等情相符,則乙○○所辯其係因從事保險業務工作而與甲○○間為前開應付客人之對話一節,堪信可採。基此,上訴人所指之系爭Messenger對話內容,尚難認為係侵害上訴人婚姻圓滿之行為,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間為系爭Messenger對話之行為,係踰越婚姻關係之界限云云,並非可採。

⒊上訴人另主張乙○○於111年12月11日向其承認被上訴人2人有

至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一節,已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上訴人就上開有利於己之事實自應舉證證明。上訴人就此部分主張乙○○曾表示甲○○於111年12月8日以白色賓士汽車載乙○○至高雄市○○區○○○○汽車旅館等語,然經原審向○○○○汽車旅館函詢相關旅客資料,該汽車旅館函復111年12月8日中午12時至16時旅客資料(含車牌號碼),經原審以車牌號碼查詢結果,車主並無甲○○,該時段亦無白色賓士汽車進入該汽車旅館,有○○○○汽車旅館函及車號查詢車籍資料在卷可稽(原審卷第171-173頁、第287-289頁),則上訴人此部分主張,因乏證據證明,自難採信。上訴人另提出原證6之光碟及對話紀錄譯文,欲證明被上訴人2人於111年12月8日在車上對話中有提到「我想你」,被上訴人則否認該對話係被上訴人2人之對話,上訴人就該對話係被上訴人間之對話之利己事實自應舉證證明,惟上訴人並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上開對話係被上訴人間之對話,則上訴人此部分主張亦難憑採。此外,上訴人並無提出其他證據足資證明被上訴人2人自111年9月起有逾越一般男女交往分際之交往,及被上訴人於111年12月8日有至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等情而足以侵犯上訴人之配偶權或配偶利益,則上訴人該等主張,均不足採。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所提證據均不足以證明被上訴人2人間自111年9月起有逾越一般男女交往分際之往來關係,及有於111年12月8日至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等情。則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1、3項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連帶給付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核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第463條、第3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郭貞秀

法 官 黃聖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振玉附件:(吳俊俞與乙○○間之Messenger對話紀錄)

1.吳:媽媽已婚了不然我就找媽媽了。

2.陳:哈哈那你的真命女孩還沒出現吳:或許可能我太挑要晚點到,不然我周遭也是很多女生但我

都…哈哈哈陳:都沒喜歡嗎?你在挑什麼?那你怎麼會覺得我是?吳:因為完全符合,會讓人感覺值得付出哈哈哈哈

3.吳:我跟肩頸的按摩器一起寄給你陳:還有按摩器呀,哈哈,你整個人寄來好了

4.吳:原本臉書看到人妻早就要刪掉了,是想想先留著說不定(

笑到流淚的表情符號)

5.吳:你結婚多久陳:10年

6.陳:很多人要等我,但我也不知道有沒有機會吳:搭啦…陳:事情很難說,哈哈我覺得是開玩笑吳:但我沒開玩笑欸,我說真的欸哈哈哈哈,沒關係我會插隊陳:1+3欸,看到不會暈倒嗎,買一送3欸吳:不會,要媽媽,就要包容,不然承擔不起,就別碰,我是

這們認為陳:應該玩的也不會找有3個的,哈哈,所以你講的好像有道

理吳:當然,能包容的才是大愛真愛…Is me…」

7.吳:找妹紙陳:去哪找吳:善化陳:真假吳:嗯啊陳:你要確呢吳:我找一個叫芷葳的陳:那你是誰吳:癡情男子漢

8.吳:(巫麥可回覆乙○○之限時動態)裏面黑色款版比較騷陳:看那麼清楚幹嘛

9.陳:(傳送不知名女子誘惑連結,激凸教主!機動貓貓)吳:…我芷看你的陳:欠你貓吳:我芷貓你陳:這個身材很好吳:不要陳:(回覆我芷貓你)你真的喜歡壞掉的吳:不是感覺問題陳:嗯我給你什麼感覺吳:不要問,那我又給你什麼感覺陳:給我覺得很有責任肩膀也很溫暖,聊天聊的來,我覺得主

要是有話聊,就很舒服的感覺吳:我看是好摸吧陳:蠻好摸的,那我給你什麼感覺吳:很機車,不給人看,還說那個來,自己摸就可以

10.陳:(傳送射精前就拔出來可不可以避免懷孕之影片連結)

吳:好

11.吳:(回覆被告乙○○拍攝之限時動態)可不可以不要那麼暴

露陳:好,但這樣有露嗎?下次我會注意,還是我穿高領,這

樣就什麼都不露吳:好陳:你喜歡乖乖的對嗎吳:我喜歡的要怎樣都可以陳:這麼好喔,很蘇服的感覺陳:(回覆被上訴人吳俊俞我喜歡的要怎樣都可以)你最喜

歡怎樣的吳:你這樣陳:我這樣是哪樣,想聽你說吳:一看就順眼偷偷愛上的陳:挖喔~~認真,一見鍾情,上輩子我們相遇過嗎?吳:上輩子可能我們離婚陳:那這輩子呢吳:前面我來不及參與後面可能偷吃陳:我沒偷吃過,所以也不知道,若真的吃了,會怎樣?吳:你有沒有跟客人有心動過?陳:沒有,怎麼可能陳:之前你是看到PO女兒都會留言吳:不是,你之前都不鳥我,很敷衍陳:有嗎?我都沒發現,你說限動嗎?吳:都一樣陳:Line比較少回,我以為你沒在用line吳:差點走心陳:但那時就有好感嗎?我們都還不知道對方真實的樣子我

不知道你呀,我想聽咩,不然你怎麼會想跟我聊吳:有興趣啊陳:你那時候知道我是人妻?吳:不知道,也不知道你3個,嚇到

12.陳:你送我東西,就覺得你是個很真的人

吳:我的人是人人好陳:跟我一樣,後來就覺得跟你聊很舒服吳:我晚上會讓你更舒服陳:怎樣舒服

13.吳:(回覆被告乙○○之限時動態)太矇了啦

陳:真的齣,要不要帶走吳:要要要,兩個都要帶走,包括媽媽哈哈哈哈哈哈陳:這樣成本很高喔吳:小孩不能沒有媽媽HA陳:真的買一送一吳:買買買超定價買陳:要準備一輩子的資金才夠

14.吳:我的公主迷路了

陳:才知道童話故事都是騙人的吳:哈哈哈哈哈哈哈哈陳(回覆被上訴人吳俊俞我的公主迷路了)我嗎吳:(傳送貼圖)陳:你的公主還在睡吳:他是小公主你是大公主陳:(傳送女兒影片)可怕的公主吳:跟我姪女一樣很萌可是内心小惡魔陳:你們家也是顏值高,大嫂也是美人嗎?吳:你比較美哈哈哈哈哈

15.吳:(回覆被告乙○○限時動態)太可愛了拉,(回覆被告乙○

○限時動態)我先付聘金陳:很萌吧

16.吳:娶小泡泡(指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之女兒)

陳:不行吳:為啥不能,媽媽已婚了不然我就找媽媽了

17.陳:是順其自然,感情事情很難說

吳:真的,所以不要讓你女兒太早熟,但我會時常去善化等陳:我會帶在身邊吳:那我兩個一起帶走!

18.吳:我女友是小泡泡

陳:這個嗎(傳送女兒照片)哈哈吳:對對對

19.吳:我在等小泡泡

陳:等什麼啦哈哈吳:不能喔,等大泡泡(指被上訴人乙○○)也可以

20.吳:(回復被上訴人乙○○抱女兒之照片)哇哇哇兩個女神一

起入鏡欸陳:難得要讓我抱拍吳:真假,哈哈哈陳:通常不看鏡頭吳:幹嘛抱我女朋友陳:我是她媽呀

21.吳:保溫瓶給小泡泡,還有小泡泡要什麼都給他,大泡泡沒

有陳:她缺乾爹吳:他是缺一個愛他的老公好嗎,我在

22.吳:不要吵,我心中只有小泡泡,不要破壞我們的感情。

陳:(傳送貼圖)吳:怎樣怎樣,我很差是不是陳:我不知道齁吳:反正小泡泡讀國中,我就要開始跟他在一起了,哼,才

不管你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