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更一字第1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梁永鎮訴訟代理人 蘇淑珍律師 謝菖澤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江宜軒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律師 王嘉豪律師黃聖珮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出資額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 記 官 方毓涵裁判案由:變更出資額登記等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裁判日期:2023-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