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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2 年上更一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更一字第6號上 訴 人 太子爺廟法定代理人 許清標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張羽誠律師被上訴人 何建螢

周慶隆謝文章前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雅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信徒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曾鴻文

法 官 郭貞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宣妤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