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字第170號上 訴 人 高誌懇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被上訴人 魏淑珍訴訟代理人 李昶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高誌墾」之記載,應更正為「高誌懇」。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余玟慧
法 官 李素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