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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2 年上字第 1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字第170號上 訴 人 高誌懇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被上訴人 魏淑珍訴訟代理人 李昶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高誌墾」之記載,應更正為「高誌懇」。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余玟慧

法 官 李素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鎧安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