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字第293號上 訴 人 蔡連花(即鄭財之承受訴訟人)
鄭有幀(即鄭財之承受訴訟人)鄭米(即鄭財之承受訴訟人)蔡金枝(即鄭財之承受訴訟人)鄭美慧(即鄭財之承受訴訟人)鄭文進(即鄭財之承受訴訟人)黃秋眉鄭天送(兼鄭財之承受訴訟人)視同上訴人 蔡明惠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邱維琳律師李明峯律師許慈恬律師吳毓容律師視同上訴人 鄭雅心
蔡顯榮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律師
楊家明律師葉賢賓律師視同上訴人 吳美珠
蔡志權(兼吳美珠之承當訴訟人)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憶雯視同上訴人 施金麗(即郭赤實之承受訴訟人)
施漢文(即郭赤實之承受訴訟人)施漢佳(即郭赤實之承受訴訟人)施妤潔(即郭赤實之承受訴訟人)王炎昆楊宗峯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郁旭華律師視同上訴人 王昱傑
王晨鋒王宏王燕輝郭銘鏞郭東育(即王玉珠之承受訴訟人)郭玲育(即王玉珠之承受訴訟人)郭俞佑 (即王玉珠之承受訴訟人)郭素雯(即王玉珠之承受訴訟人)郭美華(即王玉珠之承受訴訟人)郭佳諭(即王玉珠之承受訴訟人)郭美弘(即王玉珠之承受訴訟人)郭珮宜(即王玉珠之承受訴訟人)郭麗英郭懿萱蔡文得蔡博仲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蔡沅霖視同上訴人 方文良
方文德王俊仁王惠美王俊智王俊欽陳王綉碧王增榮王帶王順學(兼王順祥之承受訴訟人)潘明德吳寳全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王中攸上 訴 人 郭雅宗
郭全義(即郭煒傑之承當訴訟人)郭姿吟(兼郭林祝之承當訴訟人)洪世忠(即洪郭昔之承受訴訟人)洪榮良(即洪郭昔之承受訴訟人)郭林祝被上訴人 郭麗人
陳秀方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被上訴人陳秀方聲請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一一四年度重訴字第一七四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上訴人請求分割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等25筆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原審法院准予分割,並採原判決附圖三之分割方案,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對原判決就分割判決所採鑑價報告內容為爭執,而原判決所採鑑價報告因涉及系爭土地西側本件部分共有人所共有坐落同段000之0、000之0、000之0、000之0、000之0、000之0、000之0、000之0等8筆土地(下合稱8筆土地)為計劃道路,系爭土地究竟應依臨路之條件而鑑價或依未臨路之條件而鑑價,且涉及該8筆土地分配予何共有人,將影響系爭土地分割方案之鑑價結果,鑑價機構亦表示該等結果未確定前其無從鑑價,有列科法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函可參(本院卷二第275至281頁)。而該8筆土地另經本件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王炎昆起訴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現正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審理中(案列114年度重訴字第174號,下稱另案)。核另案分割共有物之法律關係存否,係本件之先決問題,且到庭之當事人均同意8筆土地於另案判決確定後,再為鑑價,並同意先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本院卷二第298頁),併斟酌上訴人在本件訴訟所為主張是否可採,乃繫之於另案之審理結果,本件如於另案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兩造可免為重複之舉證攻防,不至於延滯訴訟。依上規定,本件自有於另案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翁金緞
法 官 林福來
法 官 黃義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孟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