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字第239號上 訴 人 許維軒訴訟代理人 翁瑞麟律師被上訴人 陳橫江
陳茲娟陳銘澤陳麗音陳麗慧施世平施文宗施能仁李嘉文(兼王姿蓉之承受訴訟人)李嘉泰(兼王姿蓉之承受訴訟人)邱中燦邱怡仁邱圭介邱中瑞高邱宇庭邱麗如鄭俊杰朝興温陵廟法定代理人 黃勝雄被 上訴 人 臺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黃偉哲訴訟代理人 林順福
朱淑蓉被 上訴 人 澎湖縣望安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許賢德上列當事人間宣告地役權消滅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9月1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孫玉文法 官 劉秀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蘭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