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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2 年再易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再易字第16號再審原告 吳坤成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三明醫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再審原告對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25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29,283元【計算式:(53.9㎡×3,700元)+328,200元(系爭房屋現值依再審原告於原審之主張)+(243.99㎡×3,700元)=1,429,283元;3,700元為11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應徵再審裁判費22,73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郭貞秀

法 官 曾鴻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王雪招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