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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2 年勞上易字第 1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112年度勞上易字第1號上 訴 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茂迪股份有限公司園區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正賢訴訟代理人 方金寳律師

吳冠龍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莊芳菀

蔡政霖方振源陳玉芳楊孟臻杜建國莊秀雯蔡心怡郭素婷張永吉王姿雅陳宗瑋朱冠豪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耿誠律師

傅敏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11年度勞訴字第16號)提起上訴,本院於112年3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及附帶上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關於附帶上訴部分,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主張:伊等曾為或現為上訴人員工,工作時間早班自每日早上7時至19時,晚班自19時至隔日早上7時,每4個月輪早晚班一次,每日工作時數中均休息2小時(即每日工作10小時),並有約定休息日,每月領取之薪資包括全勤獎金、績效獎金、夜班津貼,惟上訴人計算加班費時未將之加入工資計算,致伊等每月領取之加班費均有短少。爰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24條規定請求上訴人分別給付106年至107年間短給之加班費差額,聲明:上訴人應分別給付被上訴人如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三項合併計算」欄所示金額,及各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則以:全勤獎金係伊對員工之勉勵性給與,並無勞務對價性,夜班津貼乃伊體恤員工而單方制定之恩惠性給與,績效獎金之發給則以激勵勞工士氣為目的,且有盈餘才發給,均非屬工資範籌,不應計入加班費計算等語,資為抗辯,並求為判決駁回被上訴人本件請求。【原審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如附表「全勤獎金、夜班津貼合併計算」欄所示金額本息,駁回有關附表「僅計算績效奬金」欄所示金額本息部分之請求。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聲明: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部分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被上訴人則求為判決駁回上訴。另被上訴人亦就其敗訴部分提起附帶上訴,聲明:原判決關於駁回被上訴人後開請求部分廢棄,上開廢棄部分,上訴人應再給付被上訴人如附表「績效奬金」欄所示金額本息;上訴人則求為判決駁回附帶上訴】。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㈠莊芳菀、楊孟臻、杜建國、莊秀雯、蔡心怡、郭素婷、張永

吉、王姿雅、陳宗瑋、朱冠豪現受雇於茂迪公司,蔡政霖、方振源、陳玉芳(下稱合稱莊芳菀13人)曾受雇於茂迪公司,雙方現或曾為勞基法規範之勞雇關係(見原審卷㈠316頁)。

㈡茂迪公司105年至106年間公告之出勤管理辦法規定工作時間

、延時工資(加班費)之時資率、加班費計算標準(包括出勤當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時加班費、休息日出勤之加班費、國定假日出勤之加班費)、全勤獎金扣款方式,如被證1所示(見原審卷㈠139至169頁)。

㈢茂迪公司於93年5月6日公告夜班津貼之目的係「因體恤夜班

輪班及於無塵室長時間工作人員之辛勞,將針對該屬性之人員津貼予以調整」、適用對象:夜班津貼四班二輪技術員及輪保員、上班時間須超過PM7:00之輪班人員,核發金額由原新臺幣(下同)40元/hr調升至50元/hr,如被證10所示(原審卷㈠191頁)。

㈣茂迪公司於101年10月15日訂定「直接人員績效獎金發放原則

」,如原審卷第171頁所示;之後於106年、107年間分別訂定「2017、2018年茂迪園區分公司直接人員績效獎金發放暫行規定」,如原審卷㈠第173至174頁所示。

㈤對於原審判決附表,及原審卷㈠第317、319至343頁附表之計算方式,均不爭執。

㈥兩造同意若被上訴人所領之「全勤獎金」、「績效獎金」、

「夜班津貼」分別屬於工資,而應列入計算加班費基礎,則被上訴人得請求增加之加班費金額,分別如茂迪公司111年9月15日民事答辯理由㈡狀附表1-1所列舉之金額(見原審卷㈠第317頁)。

四、兩造爭執事項:㈠本件全勤獎金、夜班津貼是否屬於工資,而應列入加班費計

算?㈡莊芳菀13人請求茂迪公司除原判決金額外,應再給付如原判

決附表「績效獎金」欄所示之金額予附帶上訴人,有無理由?

五、得心證理由㈠本件全勤獎金、夜班津貼是否屬於工資,而應列入加班費計

算?⒈全勤奬金部分:

⑴按勞基法第39條規定:「第38條所定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

主照給」;同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台勞動二字第040204函釋:「全勤獎金係以勞工出勤狀況而發給,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屬工資範疇。至平均工資之計算,同條第四款定有明文。」準此,全勤獎金屬於工資之一部分,計算應休特別休假未休之工資,即應將該獎金列入工資一部分(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342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茂迪公司105年4月12日修訂之出勤管理辦法3.4.1.5.1條規定:「台南廠。直接人員曠職或申請事假及病假時,每小時需扣5%之全勤獎金。」、106年9月19日修訂之同辦法3.4.1.5.1條:「休息日出勤若因無法履行約定時數而請假者,不影響全勤獎金。」、3.4.1.5.2條:「台南廠。直接人員曠職或申請事假及病假時,每小時需扣5%之全勤獎金。」(見原審卷第147頁)。

⑵依據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及兩造有關「全勤獎金」約定內

容,可知茂迪公司給與員工全勤獎金之目的,係為經常性、穩定性地獲取勞動力數量,提升營運效率,自屬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茂迪公司主張:全勤獎金係伊對於員工之勉勵性給與,並無勞務對價性云云,並無可取。

⒉夜班津貼部分⑴依茂迪公司93年5月6日發布之編號SL0000000公告:「目的:

因體恤夜班輪班…工作人員之辛勞,將針對該屬性之人員津貼予以調整。」、「夜班津貼核發金額由40/hr調升至50/hr」(見原審卷191頁)。可知茂迪公司給與員工夜班津貼之目的,係因從事夜班工作之勞工在生理及心理方面較日班勞工承受之壓力負擔更重,基於市場供需法則,自須以更優渥之工資給予條件作為換取夜間勞動之代價,是夜班津貼之性質,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亦屬工資之一部分。茂迪公司主張:夜班津貼係伊體恤莊芳菀13人員工而單方制定之恩惠性給與,非屬工作之報酬云云,尚非可採。

⑵又茂迪公司給予員工之夜班津貼之金額雖為固定,並不因勞

工之底薪、工作年資、職級及工作內容表現等之不同而有所區別,惟審究兩造就工資結構中某些給予項目,不以勞工經驗、學歷、技能、勞心勞力程度、年資或職級等指標為考量因素,而合意以固定金額之簡化給付方式,對於全體勞工或夜班勞工為相同數額之給付,非法所不許,且與其他薪資項目一併發給,制度上有其經常性,為茂迪公司對於莊芳菀13人提供勞務反覆給付之報酬,性質上亦可認符合工資為經常性給與之要件。茂迪公司以夜班津貼不因各員工之職位、階

級、薪資及勞務給付內容而異,係伊之恩惠性給與云云,並無可採。

㈡莊芳菀13人請求茂迪公司除原判決金額外,應再給付如原判

決附表「績效獎金」欄所示之金額予附帶上訴人,有無理由?查茂迪公司發放績效獎金依據之101年10月15日「直接人員績效獎金發放原則」、105年11月16日「2017年茂迪園區分公司直接人員績效獎金發放暫行規定」、106年12月25日「2018年茂迪園區分公司直接人員績效獎金發放暫行規定」、分別記載:「一、發放規定:1.1.依據直接人員績效獎金發放標準之公告,上一季有盈餘才得以發放,且公司得為了經營、年度目標與生產管理策略上需要適時修正公告之內容。

1.2.若公司上季沒有盈餘,但基於特殊考量,可經CEO特別核准發放,二、發放原則:……2.2.績效獎金之目的為提供主管獎勵直接人員使用,各單位可自訂績效標準並依同仁之績效表現決定每月可領取之金額。2.3.次月15日(含)在職之人員即符合領取當月份績效獎金之資格」、「一、根據直接人員績效獎金發放標準,須視前一季公司是否有盈餘而定。

二、為提升直接人員士氣及提供產線主管一個有效即時的激勵工具,不論公司是否有盈餘,皆依當月產能利用率決定績效獎金發放預算。建議在以下兩個條件下繼續發放績效獎金,相關條件規定如下:⒈若當月產能利用率達70%(Cellline與Waferline分別計算),則發放績效獎金本勞平均每人為2500元,外勞平均每人為500元。⒉若當月產能利用率低於70%(Cellline與Waferline分別計算),則績效獎金減半發放,本勞平均每人為1,250元,外勞平均每人為250元。」、「

四、前一年度績效為U的人員將不能領取績效獎金,…。」等文字(見原審卷㈠171至174頁),可知績效獎金之發給係以激勵勞工士氣為目的,原則上公司有盈餘才會發給,若無盈餘,得基於特殊考量,經特別核准後發給,茂迪公司為了經營、年度目標與生產管理策略上需要時,即可修正,並限制當月績效獎金之發放對象為前一年績效非「U」之人員,且於次月15日仍在職者為限,可見該項給付主要視公司盈餘狀況發給,若無盈餘,由公司單方設定一定條件發給,藉以鼓勵績效良好之員工,亦即績效獎金並非必然發給,具不確定性程度較高,且茂迪公司對績效獎金發放與否有單方裁量決定權,係由茂迪公司依據相關指標綜合考評及編列,並經考核符合條件後始為發給,具勉勵績優員工成分居多,況依其規定限於次月15日仍在職之人員始得領取乙節觀之,益可認此項績效獎金尚非屬莊芳菀13人單純提供勞動力之對價,與工資性質有別。則莊芳菀13人主張兩造間勞動契約有關績效獎金項目係屬工資,應列入加班費之計算基礎云云,難認可採。

㈢基上,莊芳菀13人主張全勤獎金、夜班津貼部分係屬工資乙

節為可採,莊芳菀13人請求茂迪公司給付如附表「全勤獎金、夜班津貼合併計算」欄所示增加之加班費金額(見兩造不爭執事項㈤),自屬有據。至莊芳菀13人另主張績效獎金部分亦屬工資云云,尚非可採,自不得列入計算加班費之基礎。

六、綜上所述,本件全勤獎金、夜班津貼均屬工資性質,而應列入加班費計算,績效獎金則非屬工資性質,不應列入加班費計算,則依兩造不爭執事項㈥,莊芳菀13人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請求茂迪公司分別給付莊芳菀13人如附表「全勤獎金、夜班津貼合併計算」欄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1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見原審卷㈠107頁),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自屬正當,應予准許。從而原審就此部分判命茂迪公司如數給付,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附條件免假執行,並無不合。茂迪公司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上訴。至上開不應准許部分(莊芳菀13人請求將績效獎金列入加班費計算部分),原審駁回莊芳菀13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經核於法亦無不合,莊芳菀13人附帶上訴意旨聲明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及附帶上訴均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曾鴻文

法 官 孫玉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鈺瓊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