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上易字第7號上 訴 人 觀源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紫琦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複 代理 人 鄭安妤律師訴訟代理人 蔡麗珠律師
蘇榕芝律師陳乃慈律師被 上訴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訴訟代理人 吳政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育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羅珮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