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再易字第1號再審原告 王志宏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張王美玉等6人間返還代墊款等事件(本院109年度家上易字第13號),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2,484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5,19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季芬
法 官 顏淑惠
法 官 洪挺梧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