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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2 年建上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建上字第23號上訴人即原告 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建國訴訟代理人 莊雅婷上訴人即被告 交通部公路局南區公路新建工程分局(即原交通

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南區臨時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林俊和訴訟代理人 吳碧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家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杏月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