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建上字第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世澳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銘俊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律師
涂欣成律師李政儒律師王紹雲律師鄭植元律師王又真律師楊家瑋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昭吟訴訟代理人 林錫恩律師
莊美貴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4月16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5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郭貞秀法 官 黃聖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