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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2 年建上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建上字第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世澳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銘俊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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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美貴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4月16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5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郭貞秀法 官 黃聖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