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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2 年抗字第 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抗字第53號抗 告 人 坤霖精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明華代 理 人 謝孟釗律師

楊玉珍律師複代理人 黃文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原裁定廢棄」之記載,應更正為「原裁定及原法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2年2月8日所為112年度司全字第8號裁定均廢棄。」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劉秀君

法 官 孫玉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鈺瓊

裁判案由:假扣押聲明異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