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2 年聲再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再字第19號再審聲請人 緯綱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美麗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中緬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對於本院112年3月28日112年度聲再字第13號確定裁定聲明異議,依法視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訴訟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表示不服者,依法視為聲請再審。又聲請再審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如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其聲請再審即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依再審聲請人於民國112年4月7日提出之民事再聲明異議狀所載,係對於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13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雖其名為「民事再聲明異議狀」,依前揭說明,應視為再審之聲請。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上揭確定裁定,具狀表示不服,依法視為聲請再審,已如前述。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然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2年4月21日裁定命再審聲請人於收受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繳納裁判費1,00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4月26日送達再審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本院卷第33頁)。茲再審聲請人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暨答詢表1件在卷可稽(本院卷第41頁至第43頁),依上揭說明,本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王雅苑

法 官 顏淑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盧建元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