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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2 年聲再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再字第36號再審聲請人 緯綱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美麗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湯尼(GROOTJEN ANTONIUS JOHSNNES)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31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雖其提出之書狀載為民事「聲明異議」狀,依法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然查:㈠聲請人於民國112年8月4日提出之聲明異議狀,係由代理人李念慈名義具狀,惟未據提出委任狀。㈡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惟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述裁判費及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認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黃義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翁倩玉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