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再字第33號再審聲請人 緯綱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美麗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緬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104年度上易字第134號及112年7月19日112年度聲再字第27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提起異議,依法應視為聲請再審。然查:(一)聲請人於112年7月31日提出之民事「再聲明異議」狀,係由代理人李念慈名義具狀,惟未據提出委任狀。(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述裁判費及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林育幟
法 官 陳春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施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