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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2 年聲再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再字第44號再審聲請人 緯綱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美麗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中緬有限公司、邱武良、李碧惠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104年度上易字第134號確定裁定及112年9月13日112年度聲再字第38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再聲明異議,依法應視為聲請再審。按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千元,民事訴訟法第69條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㈠聲請人於112年9月23日提出之民事「再聲明異議」狀,係由訴訟代理人李念慈名義具狀,惟未提出委任狀。㈡聲請人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1千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述裁判費及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劉秀君

法 官 孫玉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鈺瓊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