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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2 年重上更二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上更二字第28號上 訴 人 立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仁被上訴人 陳辰雄

陳良政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李明峯律師吳毓容律師邱維琳律師許慈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回復營業費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準備程序期日另行指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張家瑛

法 官 郭貞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宣妤

裁判案由:回復營業費用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