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上更四字第4號上 訴 人 李敬雄 住○○市○○區○○里○○路0段000號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律師複代理人 莊信泰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俊達律師
陳妍蓁律師陳思紐律師張嘉琪律師被上訴人 李敬春上列當事人間協同辦理合夥清算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原訂民國112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期日取消),並指定於000年0月0日下午2時15分許,在本院第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聖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徐振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