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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2 年重上字第 1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上字第129號上 訴 人 成大智研國際驗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子釗訴訟代理人 李育昇律師被 上 訴人 施金宏訴訟代理人 侯勝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權存在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宣判日期關於「112年5月22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3年5月22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翁金緞

法 官 周欣怡

法 官 林福來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鈺瓊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