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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2 年重上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上字第2號上 訴 人 許芳瑞律師(即陳冠霖之承受訴訟人、遺產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吳淑靜律師被上訴人 葉美雲訴訟代理人 王進輝律師複代理人 方彥博律師

劉宗樑律師追加被告 黃勝吉

尤瀚霖葉佐理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鍾宜倫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翁金緞

法 官 林福來

法 官 黃義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孟芬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