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上字第2號上 訴 人 許芳瑞律師(即陳冠霖之承受訴訟人、遺產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吳淑靜律師被上訴人 葉美雲訴訟代理人 王進輝律師複代理人 方彥博律師
劉宗樑律師追加被告 黃勝吉
尤瀚霖葉佐理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鍾宜倫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翁金緞
法 官 林福來
法 官 黃義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孟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