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上字第31號上 訴 人 王丁南
王金益王道川王燦輝王天勝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律師
曾靖雯律師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王金川等人間確認派下權不存在等事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46號判決,提起上訴。按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占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故訴請確認原告派下權存在事件,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依其主張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占之比例計算;訴請確認被告派下權不存在事件,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則應依被告所主張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占之比例計算。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除非該數項標的間有「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情形外,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之。本件抗告人起訴主張數項標的,其中關於確認自己派下權存在及相對人派下權不存在部分,二標的之訴訟目的並非相同,各存有不同訴訟利益,不得合併計算其價額。另因祭祀公業管理人身分,係基於其與祭祀公業派下員間之委任關係而生,其屬財產權性質,且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96號裁定參照)。
查祭祀公業王恩培(下稱系爭祭祀公業)之土地總財產價額為17,884,793元(如附表),上訴人請求㈠確認其等5人(派下權比例合計為1/2,本院卷第183頁)對系爭祭祀公業之派下權存在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42,397元(17,884,793×1/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㈡請求確認被上訴人等10人對系爭祭祀公業之派下權不存在部分,核定為17,884,793元,㈢請求確認王金川對系爭祭祀公業之管理權不存在部分,核定為1,650,000元。共計28,477,1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2,624元、第二審裁判費393,936元,上訴人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93,280元、第二審裁判費289,92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9,344元、第二審裁判費104,016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林育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提起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羅珮寧==========強制換頁==========附表:
編號 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 109年公告現值/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財產價額(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5,014 1,660元 (補字卷第85頁) 48分之40 6,936,033元 2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310 2,100元 (補字卷第86頁) 全部 651,000元 3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4,759 1,669元 (補字卷第87頁) 48分之40 6,618,976元 4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69.32 8,000元 (補字卷第88頁) 全部 554,560元 5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18.46 8,000元 (補字卷第89頁) 全部 147,680元 6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55.21 8,000元 (補字卷第90頁) 全部 441,680元 7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132.81 8,000元 (補字卷第91頁) 全部 1,062,480元 8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123.20 8,000元 (補字卷第92頁) 全部 985,600元 9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18.72 2,100元 (補字卷第93頁) 全部 39,312元 10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103.82 2,100元 (補字卷第94頁) 全部 218,022元 1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68.80 2,100元 (補字卷第95頁) 全部 144,480元 1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1.11 8,000元 (補字卷第96頁) 全部 8,880元 13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2.24 8,000元 (補字卷第97頁) 全部 17,920元 14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0.20 2,100元 (補字卷第98頁) 全部 420元 15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11.38 2,100元 (補字卷第99頁) 全部 23,898元 16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16.12 2,100元 (補字卷第100頁) 全部 33,852元 共計 17,884,79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