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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2 年重上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上字第31號上 訴 人 王丁南

王金益王道川王燦輝王天勝上 5 人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律師

曾靖雯律師被 上訴 人 王金川000000000000王俊仁000000000000王碧珠

王碧春000000000000王貴蘭000000000000王俊欽

王博民王博正上 8 人訴訟代理人 楊倩瑜律師被 上訴 人 Chen L.Michael

0 Chen Li-Dah Daniel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育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羅珮寧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