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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2 年重上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上字第32號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黃明舜訴訟代理人 呂承育律師上 訴 人 朱小英

謝文峰共 同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張中獻律師鄭安妤律師被 上訴人 薛家斌

陳碧如共 同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張中獻律師鄭安妤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933號詐欺等案件(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381號)有關被上訴人薛家斌之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上訴人薛家斌涉有詐欺等犯罪嫌疑,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現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審理中,有該刑事案件於112年6月29日準備程序筆錄可憑(見本院卷第171-250頁),堪認屬實。因前開詐欺等之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本件損害賠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余玟慧

法 官 黃建都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