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上字第63號上 訴 人 巨信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春美訴訟代理人 許照生律師被上訴人 祭祀公業張合順法定代理人 張添池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受命法官 莊俊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楊宗倫裁判案由:給付報酬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裁判日期:2024-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