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113年度上易字第180號上 訴 人 顏滋儀訴訟代理人 梁凱富律師被 上訴 人 江宜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12年度訴字第1555號)提起上訴,本院於113年9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逾新臺幣參拾萬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該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其餘上訴駁回。
廢棄部分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上訴駁回部分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或「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情形外,於準備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上開「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之事由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276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㈠本件被上訴人於原審及本院準備程序終結前,從未提出如附
件編號2以外之證據(附件編號2傳票,被上訴人曾於原法院提出,見原審卷第189頁),其於本院準備程序終結後始提出上開事證(見本院卷第95至125頁)。惟據被上訴人於補被證物暨民事準備書狀㈠所載,被上訴人提出上開證據係為證明訴外人即其配偶甲○○曾發訊息向其告知要對被上訴人提告妨害秘密罪,及離家後未再給付其任何家庭費用等情(見本院卷第95、97頁),核與本件認定上訴人有無被上訴人主張之侵害其基於配偶之身分法益事項,並無直接關聯,且非屬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被上訴人遲至本院準備程序終結後提出,上訴人於言詞辯論期日亦表示被上訴人違反上開法律規定(見本院卷第135頁),顯有礙於訴訟之終結;且被上訴人並未依前述規定,釋明其究有何不可歸責之事由致不能於準備程序中提出;此外,復查無其他足認本件不許被上訴人提出該事由有何顯失公平之情形。依上說明,本件自不應斟酌被上訴人遲延提出如附件編號2以外之其餘證據。㈡上訴人於本院言詞辯論程序當庭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
院之另案判決各3件(見本院卷第147至208頁),並陳稱提供該等實務見解僅供本院參考(見本院卷第135頁)。本院認前開判決僅屬上訴人有關法律見解之表達,非屬新證據;又上訴人復提出其與甲○○及其他友人共同出遊照片1紙(見本院卷第213頁),並表示其與甲○○出遊時,尚有其他友人在場(見本院卷第209頁)。本院審酌上開照片拍攝之時間為民國(下同)112年農曆春節期間(見下述兩造不爭執事項8所示),已存在多時,且該紙照片為彩色列印,真實性如何尚待調查,顯有礙於訴訟之終結,且上訴人並未依上開規定,釋明其究有何不可歸責之事由致不能於準備程序中提出;此外,復查無其他足認本件不許上訴人提出該證據有何顯失公平之情。依上說明,本件亦不應斟酌上訴人遲延提出之上開照片。
貳、實體部分:
一、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明知甲○○為伊配偶,竟於附表所示Line對話中(下稱系爭Line訊息),與甲○○互以「老公」、「老婆」、「親愛的」相稱,並談及二人有購房、貸款計畫,甲○○並表示願成為上訴人幼子父親之願景;上訴人復於112年農曆春節期間,與甲○○共同出遊並拍照(下稱系爭照片),顯已踰越一般男女之社交分際,而侵害伊基於配偶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使伊因此精神倍感痛苦,並受有混合焦慮及憂鬱情緒之適應障礙症。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求為命上訴人給付慰撫金新臺幣(下同)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上訴人則以下列情詞置辯,並求為判決駁回被上訴人本件請求:伊與甲○○雖有系爭Line訊息所示對話,惟伊不知甲○○為有配偶之人,當時伊與甲○○正面臨婚姻或生活困境,始以較親暱之言詞互相打氣、安慰,僅屬情感上之交流,難認踰越一般社交通念,並無侵害被上訴人基於配偶身分之法益,亦非情節重大;又系爭照片係伊偕幼子與甲○○及其他友人出遊,未見伊二人有親熱舉止,自無踰越男女分際;再縱認伊有侵害被上訴人基於配偶身分之法益且情節重大,然被上訴人未對甲○○請求賠償,原判決逕將伊與甲○○應負擔之連帶賠償責任均判命由伊承受,實非妥適,且伊前配偶即訴外人乙○○對甲○○因上開同一事實所提損害賠償訴訟,僅經原法院判命甲○○應賠償乙○○慰撫金15萬元確定,原判決竟判命伊應賠償被上訴人60萬元,顯係將責任全歸咎於伊,有失衡平,核屬過高等語【原審判命上訴人給付60萬元,及自112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求為判決: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被上訴人則求為判決駁回上訴】。
三、本件經整理兩造不爭執事項,及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準用同法第270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整理並協議簡化兩造爭點,分別列舉如下(見本院卷第135至140頁):
㈠兩造不爭執事項:
1.被上訴人(原名江靜宜)與甲○○於99年7月10日結婚,育有1名未成年子女(見原審卷第21頁)。
2.甲○○曾於112年8月25日,草擬與被上訴人之離婚協議書,被上訴人並未簽署(見原審卷第35至39頁)。
3.上訴人與乙○○於108年10月2日結婚,育有1名未成年子女,業於112年8月9日調解離婚,於112年8月23日申辦離婚登記。
4.乙○○前對上訴人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經原法院以112年度家護字第364號准予核發通常保護令(見原審卷第83至92頁)。
5.上訴人與甲○○間,有如附表即原審卷第111至115、126至133頁所示之Line對話(即系爭Line訊息內容)。上訴人不爭執系爭Line訊息內容之證據能力。
6.系爭Line訊息內容係乙○○從上訴人之手機翻拍後,再提供予被上訴人。
7.依系爭Line訊息內容所示,上訴人與甲○○間互有以「老公」、「老婆」稱呼,並有看房與貸款計畫(見原審卷第111、113至115頁),及甲○○將來願擔任上訴人幼子父親之願景(見原審卷第127頁)。
8.上訴人於112年之春節期間,曾偕其幼子與甲○○共同出遊,並且拍照(見原審卷第124、125頁)。
9.乙○○前因甲○○侵害其配偶權之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審法院臺南簡易庭(下稱臺南簡易庭)以112年度南簡字第1501號判決甲○○應給付乙○○15萬元本息。甲○○不服,提起上訴後,因撤回上訴而確定(見原審卷第179至184、195至200頁)。
10.被上訴人因本件侵害配偶權之事實,目前並未對甲○○提起損害賠償之民事請求。
11.上訴人係研究所畢業,原本從事代課老師,原月入4萬多元,現已離職。
12.兩造對卷附兩造之財產所得資料,並不爭執。㈡兩造之爭執事項:
1.上訴人是否有侵害被上訴人基於配偶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
2.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賠償其精神上之損害60萬元本息,是否過高?
四、茲就兩造爭點及本院之判斷,分述如下:㈠上訴人確有侵害被上訴人基於配偶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婚姻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如果配偶之一方為不誠實之行動,破壞共同生活之平和安定及幸福者,則為違背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人權益。又第三人明知對方為他人之配偶卻故與之交往,其互動方式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達於破壞他人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屬侵害婚姻關係存續中之他方配偶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屬情節重大。茍配偶因此受精神上痛苦,自得請求賠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63號裁判意旨參照)。再婚姻乃男女雙方以終身共同生活為目的而締結之身分契約,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關係之完整享有人格利益,故於婚姻關係中,當事人間互負有貞操、互守誠信及維持圓滿之權利與義務,此種利益即民法第195條第3項所稱之「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此與刑法通姦罪予以除罪化,不再以罪刑相繩,當屬二事。
2.經查,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明知甲○○為有配偶之人而仍與之交往,上訴人則抗辯其當時並不知該情。惟觀諸兩造不爭執真正之系爭Line訊息內容,其中上訴人與甲○○間曾有如下之對話(見原審卷第128至133頁):甲○○:親愛的老婆,我在想,我是不是要讓她抓到一些東西,是不是就比較快,不用每天都在那邊煩。
上訴人:她有發現什麼?上訴人:這樣她(很)快就知道我了耶甲○○:親愛的老婆,就是沒有啊!我的意思是讓她發現上訴人:她跟蹤你之類的甲○○:親愛的老婆,沒有,他也不會這麼做,因為她不
敢面對,輸不起上訴人:那不就敢在那邊嗆聲而已甲○○:親愛的老婆,平時我可以看監視器,假日看女兒
手錶甲○○:親愛的老婆,她是3C白癡,所以更不擔心她裝什
麼之類的甲○○:親愛的老婆,她車子的問題都還是問我的,所以
她根本就是不懂的甲○○:親愛的老婆,要讓她快速跳腳,應該就是先來個
三天二夜外宿嘿上訴人:她每天都一定要亂一下亂一下甲○○:親愛的老婆,亂到之後結論就是簽字,沒有差,
反而是件好事由上可知,上訴人與甲○○間曾討論如何讓甲○○儘快離婚,顯見上訴人明知甲○○係有配偶之人甚明。上訴人於本院言詞辯論程序辯稱其不知甲○○已有配偶,其係受害者(見本院卷第144頁),核與上開客觀事證不符,難認可採。
3.參酌被上訴人提出之系爭Line訊息內容所示,上訴人與甲○○互以「老公」、「老婆」、「親愛的」稱呼,二人並有看房與貸款計畫,甲○○復向上訴人表達將來願擔任上訴人幼子父親之願景(見原審卷第111至115、126至133頁),此為兩造所不爭(參兩造不爭執事項6),甚且上訴人與甲○○更於系爭Line訊息內容中,商討意謀如何與各自配偶對應相處、是否由甲○○故意洩漏其二人交往線索讓被上訴人知悉,始能促使甲○○與被上訴人儘快離婚,甲○○復要求上訴人拒絕乙○○之觸碰等情,內容多涉及二人欲共組家庭,及期待與各自配偶離異之念想,可見上訴人與甲○○之交往非僅止於普通朋友間之互動,而係有相當親暱程度之男女情感。被上訴人雖辯稱上開對話僅屬其與甲○○因婚姻、生活困頓之安慰、打氣話語,惟徵諸社會一般通念,與有配偶之異性談話,為避嫌或免惹人非議,通常會避開含有引人遐想之言語,上訴人卻仍然露骨地與甲○○談論未來共組家庭之夢想,對話內容充滿互表愛意之親暱言詞,顯已逾越一般社會男女友人社交往來之分際,堪認上訴人所為已逾越一般異性友人與有配偶之人社交往來之正常情誼,已侵害被上訴人與甲○○經營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權利。且甲○○復訴請與被上訴人離婚,此據甲○○於原法院證述明確( 見原審卷第168頁),益證被上訴人確因上訴人與甲○○之逾矩行為,精神上受有極大痛苦,上訴人所為之侵權行為情節確屬重大。
4.上訴人另辯稱被上訴人與甲○○間之婚姻本即出現問題,非遭其破壞云云。惟婚姻本係兩獨立個體之結合,夫妻雙方因家庭環境、成長背景或思考及行為模式不同,在想法、生活或價值觀本即有所差距,夫妻間因細故吵架,甚至發生重大爭執,實所難免。縱被上訴人與甲○○早已感情生變,於二人之婚姻關係解消前,彼此仍負有互相協力保持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義務,上訴人自不得以被上訴人與甲○○之婚姻已破裂,據以合理化其與甲○○間逾越一般朋友往來界限之行為,上訴人所辯,委無足採。
5.綜上,上訴人知悉甲○○係有配偶之人,其等間互傳系爭Line訊息之行為,顯逾一般男女社會交往分際,破壞被上訴人婚姻及家庭生活之圓滿安全與幸福,侵害被上訴人本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上訴人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㈡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賠償之精神慰撫金以30萬元為適當:
1.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以核定相當之數額。
2.本件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賠償其精神上之損害60萬元,上訴人則抗辯與本件原因事實相類似之法院實務見解核定之慰撫金數額多約於10萬元上下(見本院卷第144頁),臺南簡易庭亦僅判決甲○○應給付乙○○15萬元本息,本件被上訴人請求之精神慰撫金過高云云。查被上訴人與甲○○於99年7月10日結婚,共同育有1女,業如兩造不爭執事項1所示,而上訴人與甲○○間之前開對話內容,已逾越一般男女基於朋友關係之正常社交應有之分際,完全漠視被上訴人之感受與對婚姻家庭之圓滿期待,嚴重破壞婚姻人倫秩序,使被上訴人精神上倍受痛苦折磨,甲○○更曾於112年8月間,2次提出離婚協議書,有甲○○簽名之離婚協議書在卷可憑(見原審卷第29至39頁),嗣甲○○更向法院訴請與被上訴人離婚,業如前述,益見上訴人上開所為造成被上訴人精神上之痛苦非輕。而被上訴人雖提出心田診所開立其患有「混合焦慮及憂鬱情緖的適應障礙症,持續性憂鬱症」之診斷證明書(見原審卷第41頁),主張其因上訴人之侵權行為而罹患該病症,但被上訴人罹病之原因多端,尚難以此逕認被上訴人患有憂鬱症係因本件所造成。再審酌上訴人為研究所畢業之教育程度,原從事代課老師時之收入為月薪4萬餘元,現已離職,被上訴人則為大學畢業,從事不動產仲介工作,此據兩造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77頁),暨參酌卷附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資料查詢明細所示之兩造社經地位(見本院之限閱卷)等一切情狀,認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賠償精神慰撫金以30萬元為適當,逾此數額部分則屬過高,不應准許。
3.至上訴人另提出本院108年度家上易字第6號、110年度上字第147號、112年度上易字第144號及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1501號判決,並據此抗辯本件精神慰撫金應以約10萬元為適當,惟細繹該等案例事實之侵害態樣與本件情形有別,且被害人(即被上訴人)所受痛苦程度亦不相同,自不能比附援引,亦不拘束本院,附此敘明。
4.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而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亦為同法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所明定。查本件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所應為之給付,未定有給付之期限,而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上訴人之翌日為112年9月22日(見原審卷第53頁),被上訴人請求自112年10月26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見本院卷第73頁),既未逾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依上說明,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30萬元,及自112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判命上訴人應為給付,並就該部分依兩造之聲請,分別酌定擔保金額宣告准免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就此部分提起上訴,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該部分之上訴。至原審判命上訴人給付超過上開應准許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上訴意旨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攻擊或防禦方法並所提舉證資料,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生影響本院所為上開論斷,自無再予逐一審論之必要,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劉秀君
法 官 曾鴻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宥鈞附表:上訴人與甲○○之Line對話內容(即系爭Line訊息內容) 編號 對 話 內 容 證據出處 01 會 長:親愛的老婆,反正那些都是小問題 愛美麗Emily:現在已經是預備備了 愛美麗Emily:嗯嗯嗯 愛美麗Emily:我剛剛又點網址進去看我們的房子 ,真的好喜歡喔 會 長:親愛的老婆,系啊!時間再過很快, 我們的約定也剩不久嘿 愛美麗Emily:他昨天說,我還傳露奶照片給你 會 長:親愛的老婆,沒有跟他說怎麼確定 會 長:親愛的老婆,反正就是直接否決 他的說詞 愛美麗Emily:(貼圖:好喔) 會 長:親愛的老婆,反正之後他在講,就 直接跟他嗆回去,其實不用給他好 臉色,老婆懂嗎? 會 長:(貼圖:老婆,永遠愛你) 愛美麗Emily:我很不會嗆人 會 長:親愛的老婆,知道的,但就是狠 一點的回絕啊 會 長:親愛的老婆,唯獨突破才能完成我 們的夢想嘿 會 長:(貼圖:老婆最棒了) 愛美麗Emily:好的 會 長:親愛的老婆,我有申請信貸看看嘿 會 長:親愛的老婆,一定要想盡辦法來完 成我們的夢想 愛美麗Emily:我也希望上天幫幫我,讓他盡早提 出,盡快了結 會 長:親愛的老婆,重點是我們倆齊心努力 愛美麗Emily:這可是要謝謝老公的行動力 會 長: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親愛 的老婆,有準備好了嗎? 會 長:親愛的老婆,感謝老婆今天一整天 的陪伴,才能完成我們的夢想 原審卷第111至 115頁 02 愛美麗Emily:晚上兒子捨不得睡,一直很期待你 打電話來,要來載我們 主 席:親愛的老婆,不可能太瘦啦 愛美麗Emily:哈哈哈哈,我要事先交代呀 主 席:哈哈哈哈哈哈哈哈,親愛的老婆, 我只能用善意的謊言來安撫寶貝兒子啊 原審卷第126頁 03 愛美麗Emily:這樣你時間會被綁住啦 會 長:親愛的老婆,又不是天天在下雨 愛美麗Emily:兒子之後上學,就要麻煩爸爸接送 了 愛美麗Emily:是啦 會 長:親愛的老婆,當然啊!不然怎麼競 選家長會長 愛美麗Emily:哈哈哈哈哈哈 會 長:親愛的老婆,我在想,我是不是要 讓她抓到一些東西,是不是就比 較快,不用每天都在那邊煩 會 長:哈哈哈哈哈哈 會 長:親愛的老婆,進房了 愛美麗Emily:她有發現什麼? 愛美麗Emily:這樣她快就知道我了耶 愛美麗Emily:他在房間,我等等再進房 會 長:親愛的老婆,就是沒有啊!我的意 思是讓她發現 會 長:親愛的老婆,怎麼可能知道是老婆 會 長:親愛的老婆,賀喔!進房就躺平 嗡嗡睏,不能委屈配合他唷 愛美麗Emily:她跟蹤你之類的 愛美麗Emily:嗯嗯嗯 會 長:親愛的老婆,沒有,他也不會這 麼做,因為她不敢面對,輸不起 愛美麗Emily:那不就敢在那邊嗆聲而已 會 長:親愛的老婆,平時我可以看監視器 ,假日看女兒手錶 會 長:親愛的老婆,就是三八ㄎ一ㄥ而已 愛美麗Emily:嗯嗯嗯 會 長:親愛的老婆,她是3C白癡,所以更 不擔心她裝什麼之類的 愛美麗Emily:哈哈哈哈哈 愛美麗Emily:跟呂小姐一樣 會 長:親愛的老婆,我形容的可是真實的 嘿 會 長:親愛的老婆,她車子的問題都還是 問我的,所以她根本就是不懂的 會 長:親愛的老婆,要讓她快速跳腳,應 該就是先來個三天二夜外宿嘿 愛美麗Emily:車子我也不懂啊 愛美麗Emily:我都沒得問,問他只是被數落而已 愛美麗Emily:你不是要去白沙屯媽祖? 愛美麗Emily:(貼圖:好喔) 愛美麗Emily:她每天都一定要亂一下亂一下 會 長:親愛的老婆,亂到之後結論就是 簽字,沒有差,反而是件好事 會 長:親愛的老婆,有先吃飽飽嗎 會 長:親愛的老婆,提醒我,這幾天找時 間去跟廠商拿衣服給孩子試穿 原審卷第127至 133頁附件:被上訴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後提出之證據
1.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刑事傳票影本(112年度他字第6063號個人料保護等)1紙(本院卷第101頁)。
2.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刑事證人傳票影本(112年度他字第6063號個人料保護等)1紙(本院卷第03頁)。
3.被上訴人與新營偵查隊對話之手機畫面截圖(本院卷第105頁)。
4.上訴人之臉書貼文截圖(本院卷第107頁)。
5.上訴人臉書貼文截圖(本院卷第109頁)。
6.甲○○之Line對話內容截圖(本院卷第111頁)。
7.交易紀錄截圖(本院卷第113頁)。
8.被上訴人女兒之學校學雜費網頁截圖(本院卷第115頁)。
9.被上訴人女兒之補習班收費收據(本院卷第117至119頁)。
10.業績統計表(本院卷第121頁)。
11.上訴人之臉書貼文截圖(本院卷第123至12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