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易字第126號上 訴 人 陳金治訴訟代理人 黃志文律師視同上訴人 劉易智即劉大群被 上 訴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福來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鈺瓊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裁判日期:2024-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