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易字第300號上 訴 人 何家壬即祐嘉工程行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林冠獻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15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0,246元【計算式:500,000+10,246(此為500,000元部分自民國112年12月12日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4月14日,按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上訴人僅繳納8,100元,尚應補繳33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黃建都
法 官 林育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郭馥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