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更一字第8號聲 請 人即上 訴 人 林忠孝訴訟代理人 王佩心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洪直、林忠君、林惠微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聲請返還溢繳之第三審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溢繳之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壹仟玖佰貳拾柒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向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計繳裁判費,若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繳,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另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同法第77條之26第1項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13年度上更一字第8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經第三審發回更審後再行上訴,依上開規定,免繳第三審裁判費。聲請人於民國114年7月3日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萬1,927元,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可憑,聲請人聲請返還溢繳之裁判費8萬1,927元,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張家瑛
法 官 郭貞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宣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