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字第148號上 訴 人 李秀卉訴訟代理人 王偉龍律師被 上訴 人 洪國保訴訟代理人 鄭世賢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派剩餘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育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羅珮寧裁判案由:分派剩餘財產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裁判日期:2024-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