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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3 年上字第 165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113年度上字第165號上 訴 人 許擇寶訴訟代理人 蔡金保律師被 上訴 人 龍禾榛訴訟代理人 林堯順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11年度重訴字第30號)提起上訴,本院於114年5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主張:如附表所示之75筆土地及7筆建物(下合稱系爭房地)實質上為伊與訴外人許珠燕、許珠鳳、許擇龍、許秀珠、許貴任共有,伊具有16分之3權利。惟系爭房地至今借名登記在被上訴人名下,伊已終止借名登記,爰依民法第179條及類推適用同法第541條第2項之規定,求命被上訴人將系爭房地之所有權應有部分16分之3(下稱系爭房地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伊之判決(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聲明不服)。並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應將系爭房地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上訴人。

二、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非系爭房地所有權人,兩造間並無借名登記契約存在,上訴人自不得請求伊移轉系爭房地應有部分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實如下(見本院卷二第129至133頁):㈠坐落雲林縣○○鄉○○○段○○○○段000地號(下稱原000地號土地)

於民國86年5月27日分割登記之前登記為許珠燕(持分16分之5)、林昭明(持分16分之11)所有,嗣於86年5月27日因分割登記增加同小段000-0至000-00等地號土地。又於86年7月25日因分割共有物原因,由林昭明登記取得000、000-0至000-00、000-00至000-00、000-00至000-00地號土地,由許珠燕登記取得000-00至000-00、000-00至000-00地號土地。

嗣許擇龍於86年9月24日因買賣原因,登記取得000-00至000-00地號土地(前手均為林昭明);於87年6月10日因買賣原因,登記取得000-0、000-0至000-00、000-00至000-00、000-00、000-00、000-00至000-00地號土地(前手均為林昭明);於87年6月24日因買賣原因,登記取得000、000-0、000-0至000-0、000-00至000-00地號土地(其中000、000-0、000-00至000-00之前手為林金枝;000-0至000-0之前手為盧漢樑)。許珠燕於86年9月24日因買賣原因,登記取得000-0至000-0、000-00至000-00、000-00地號土地(前手均為林昭明),000-00至000-00地號土地於87年1月16日、同年11月21日因買賣原因先後移轉登記於許林秀鸞、許貴任,000-00至000-00地號土地均於87年1月16日因買賣原因而移轉登記於許貴任。許秀珠於86年9月24日因買賣原因,登記取得000-00至000-00地號土地(前手均為林昭明),再於87年6月2日因買賣原因均移轉登記於林昭明。許貴任於87年1月15日因買賣原因,登記取得000-00地號土地(前手為林昭明)(原審卷六第419至437頁)。

㈡許珠燕、林昭明於85年11月13日為共同借款人,許擇龍、劉

玉英、林昭明擔任連帶保證人,向土地銀行虎尾分行借貸1,500萬元,並以上開000、000-0至000-00地號土地為共同擔保物,設定擔保債權最高限額1,800萬元之抵押權,嗣貸款清償期屆至時,債務人未能一次償貸款本金,向該行申請貸款期限展延至91年11月13日,並增加許廖好枝及許貴任為連帶保證人,又於103年11月間由許珠燕、劉玉琳、許貴任、許廖好枝共同簽訂分期償還債務切結書,約定自103年11月25日至113年11月25日止,分10年分期攤還本息,6個月為1期,每期30萬元,最後1期收回全部本息(原審卷五第413、421頁、原審卷六第215頁)。

㈢依雲林縣臺西地政事務所(下稱臺西地政)之登記資料,被

上訴人於90年10月25日及90年12月19日因買賣之原因,先後登記取得000、000-0至000-00等地號土地所有權,並於91年4月22日以台資地字第029290號登記設定共同擔保債權總金額1,000萬元之抵押權予上訴人,及於91年4月29日以台資地字第31570號為預告登記(預告登記請求權人:上訴人。內容: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請求權人前不得移轉予第三人。義務人:被上訴人)(原審卷二第7至9、17至20、27、37、47、57、67、77、87、97、107、117、127、137、147頁)。

㈣依臺西地政登記資料,盧漢樑於87年3月4日因第一次登記原

因,取得雲林縣○○鄉○○段○○○○段00○號建物所有權,於87年6月24日因買賣之原因移轉所有權登記於許擇龍;許秀珠於87年3月4日因第一次登記原因,取得同小段00建號建物所有權,於87年6月2日因買賣之原因移轉所有權登記於林昭明;許廖好枝於87年3月3日因第一次登記原因,取得同小段00建號建物所有權;許珠燕於87年3月3日因第一次登記原因,取得同小段00建號建物所有權;許姮於87年4月9日因第一次登記原因,取得同小段00建號建物所有權,於同年6月23日因買賣之原因移轉所有權登記於許擇龍;林金枝於87年4月9日因第一次登記原因,取得同小段00建號建物所有權,於同年6月24日因買賣之原因移轉所有權登記於許擇龍;許林秀鸞於88年1月27日因第一次登記原因,取得同小段00建號建物所有權,於同年2月11日因買賣之原因移轉所有權登記於許貴任。嗣上開00、00、00、00等建號建物於90年10月25日因買賣之原因,移轉所有權登記於被上訴人;上開00、00、00等建號建物於90年12月19日因買賣之原因,移轉所有權登記於被上訴人。又上開7筆建物於91年4月22日以台資地字第029290號登記設定共同擔保債權總金額1,000萬元之抵押權予上訴人,及於91年4月29日以台資地字第31570號為預告登記(預告登記請求權人:上訴人。內容: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請求權人前不得移轉予第三人。義務人:被上訴人)(原審卷一第335至503頁、原審卷二第5至503頁、原審卷三第5至153頁)。

㈤上訴人現在持有臺西地政90年10月25日發給之上開00、00、0

0、00建號建物所有權狀原本、上開000、000-0至000-0、000-0至000-00、000-00至000-00、000-00至000-00、000-00、000-00至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狀原本,及90年12月19日發給之上開00、00、00建號建物所有權狀原本、上開000-0至000-0、000-00至000-00、000-00至000-00、000-00至000-00、000-00至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狀原本。

㈥兩造於91年4月22日以臺西地政台資地字第029290號設定登記

共同擔保債權總金額1,000萬元之抵押權,並無所擔保之債權存在(原審卷五第339、349頁)。

㈦被上訴人前對上訴人提起塗銷預告登記事件等之訴,經臺灣

雲林地方法院(下稱雲林地院)於111年9月27日以110年度重訴字第74號民事判決(下稱前案)理由略以:系爭預告登記未徵得登記名義人即龍禾榛(即本件被上訴人)之同意,且非由被上訴人提出真正之證明文件所辦理,該登記即非適法,自不生登記之法律上效力;系爭抵押權並無所擔保之債權存在,為兩造所不爭執,該抵押權登記,對於被上訴人就系爭房地之所有權有所妨害,則被上訴人本於系爭房地之物上請求權,請求許擇寶(即本件上訴人)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亦有理由,而判決:上訴人應就被上訴人所有系爭房地,於91年4月29日以雲林縣台西地政事務所台資地字第31570號辦理之預告登記塗銷;確認上訴人就被上訴人所有系爭房地,於91年4月22日以雲林縣台西地政事務所台資地字第029290號設定登記共同擔保債權總金額1,000萬元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上訴人應將前項抵押權之設定登記塗銷。因兩造均未上訴,前案判決確定(原審卷一第83至151頁)。

㈧許擇龍為上訴人之兄、劉玉琳為上訴人之兄嫂,被上訴人為

劉玉琳之弟妹、許書華為上訴人之姪子。許擇龍於90年11月27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劉玉琳(原名劉玉英)、許書華、許書銘、許書豪等人,而劉玉琳、許書華、許書銘均聲明拋棄繼承權,經雲林地院以91年度繼字第13號准予備查在案;許書豪向雲林地院聲請限定繼承,經該院以91年度繼字第69號准予限定繼承備查在案(原審卷三第441頁;原審卷五第387至389頁;原審卷六第73至87頁)。

㈨系爭房地現為華偉飯店營業使用,華偉飯店於87年12月1日開

始營業稅籍設立登記,100年4月27日開始商業設立登記。華偉飯店初始營業稅籍設立登記之組織型態為合夥,合夥人為許珠燕、蔡金雲,由許珠燕擔任負責人,歷經數次變更登記,目前之組織型態仍為合夥,合夥人為許書華、梁永明,現負責人為許書華(原審卷五第377至379、393至399頁)。

㈩被上訴人向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提告劉

玉琳、許書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8月5日110年度續偵字第29號對劉玉琳、許書華為不起訴處分,再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以110年9月22日110年度上聲議字第1523號駁回再議確定(原審卷三第431至438頁)。

四、兩造爭執事項如下(見本院卷二第133頁):㈠許擇龍就附表所示90年10月25日登記在被上訴人名下之不動

產(下稱系爭90年10月25日不動產),是否有與被上訴人成立借名登記契約?若有,上訴人有無權利終止該借名登記契約?㈡兩造就附表所示90年12月19日登記在被上訴人名下之不動產

(下稱系爭90年12月19日不動產),是否存有借名登記契約?若有,上訴人終止該借名登記契約是否合法?㈢上訴人類推適用民法第541條規定及依同法第179條規定,請

求被上訴人將系爭房地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上訴人,是否有理?

五、得心證之理由:㈠許擇龍就系爭90年10月25日不動產,是否有與被上訴人成立借名登記契約部分:

⒈按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

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是出名人與借名者間應有借名登記之意思表示合致,始能成立借名登記契約。又不動產登記當事人名義之法律關係原屬多端,主張借名登記者,自應就該借名登記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本件上訴人主張伊就系爭90年10月25日不動產先借名登記在許擇龍名下,許擇龍再借名登記在被上訴人名下等語(見本院卷二第64頁),為被上訴人所否認,自應由上訴人就此事實負舉證責任。

⒉經查,上訴人主張:伊於80年4月間出資購入原000地號土地

,並分成16份,伊持分3/16、許擇龍為1/2、許秀珠2/16、許珠燕、許珠鳳、許貴任各1/16,嗣為辦理貸款於85年間借用許燕珠、林昭明之名義登記,另原000地號土地分割後在其上興建建物,並於87年間將系爭房地部分借名登記予許擇龍、許貴任、許廖好枝等語,固提出收據、與福懋養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懋公司)間之契約書、福懋公司給付生雜漁補償費明細、「華偉商務飯店之土地與建物實際持分人表」、「友人及兄弟姐妹土地明細表」、手記許珠燕承購明細及許擇龍出具予許貴任、許燕珠之承諾書、許秀珠、許燕珠及萬見後援會群組之LINE對話紀錄為證。惟查,上開收據、契約書及福懋公司給付生雜漁補償費明細(見原審卷六第453至455頁),僅能證明上訴人曾於80年1月間收受福懋公司所給付之生雜漁補償費801萬元,於80年5月18日書立收受6,400萬元之收據,及福懋公司所簽發支票付款等情而已,並不足以證明上訴人為系爭房地之共有權人。又觀之許擇龍出具予許貴任、許燕珠之承諾書及手記許珠燕承購明細內容(見本院卷一第51至53頁;原審卷三第207頁),均未提及上訴人,亦無從證明上訴人有出資購買原000地號土地。另細繹上訴人與許秀珠、許燕珠及萬見後援會群組間之LINE對話紀錄之內容(見本院卷一第131至155頁),均不足以證明上訴人具有系爭房地應有部分之事實。至於上訴人所提「華偉商務飯店之土地與建物實際持分人表」、「友人及兄弟姐妹土地明細表」及房地產資料表(見原審卷三第201、205頁;本院卷一第55至57頁),均未署名由何人製作,亦無從得知房地產資料表所載「買賣證件存在保險箱」係指何人之保險箱,自難憑該來源不明之持分表、明細表及房地產資料表,據以認定上訴人為系爭房地之共有權人。是上訴人主張其為系爭房地應有部分之所有權人,並與許擇龍就系爭90年10月25日不動產存有借名登記關係存在,難認可採。

⒊上訴人復主張:許擇龍與被上訴人間就系爭90年10月25日不

動產成立借名登記契約,而非買賣契約,並否認被上訴人所提90年9月1日協議書為真正等語,惟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抗辯:伊係向許擇龍購買系爭90年10月25日不動產,伊等就此簽立90年9月1日協議書等語。經查,被上訴人抗辯:伊與許擇龍就系爭90年10月25日不動產為買賣關係,並約定債務承擔等情,業據提出90年9月1日協議書為證(見原審卷三第163頁),核與原審原告許珠燕於原審到庭陳稱:「(問:○○鄉○○○段○○○小段000、000-0至000-00地號、同小段00至00、00、00、00建號這些土地建號都是華偉商務飯店的土地房子?)對」、「(問:你曾經是登記的所有權人之一?)對,都是我哥哥許擇龍在做的」、「(問:這些土地建物你有出錢買或蓋嗎?)有出錢買,有出錢蓋,我把一些錢放在我哥哥許擇龍那裡,請他幫我處理」、「(問:龍禾榛跟這些房子土地有什麼關係?)我哥哥用這些土地跟銀行貸很多錢,後來把土地建物包含上面的貸款整個賣給龍禾榛,等於是龍禾榛要承擔貸款」、「(問:許擇龍跟龍禾榛之間就土地建物買賣到底是真還是假?)真的吧」、「(問:你這樣講好像不太確定?)是真的,當時銀行貸款太多,無法承擔這個債務」、「(問:就你所知當時所指的銀行貸款太多是什麼時間,多少錢?)好幾千萬,時間那麼久我也忘記,好像買下來就有貸」等語相符(見原審卷六第113至115頁)。此外,證人劉玉琳於本院112年度上字第254號返還不動產所有權狀事件(下稱另案)中亦證稱:「(問:提示原證三,你在警詢中陳述上開不動產都是借名登記在龍禾榛名下,現在你說龍禾榛跟許擇龍有買賣關係,請你確認協議書是龍禾榛與許擇龍簽訂的嗎?)他們以前在做任何事情我幾乎都不在場,我並沒有親眼目睹他們二人簽訂協議書的過程。後來是我在家裡看到協議書,才知道許擇龍與龍禾榛有簽這張協議書。我後來有問許擇龍是否將土地及建物賣給龍禾榛?許擇龍說是,後來希望能夠用租賃土地及建物的方式繼續經營飯店,將來有機會再把土地及建物買回」等語,此觀該事件民事判決在卷可明(見本院卷二第76至77頁),足見90年9月1日協議書應屬真正。另觀諸許珠燕身為上訴人之胞妹,誼屬手足至親,上訴人更表示系爭房地伊與許珠燕等兄弟姐妹所共有,苟確有上訴人所稱上情,許珠燕應不至於悖反真實而故為上開不利於己之陳述,且其證述復與前開協議書及劉玉琳之證述相符,堪信許珠燕上開陳述內容非虛,足認系爭房地確係被上訴人向許擇龍所購買。上訴人主張:系爭90年10月25日不動產係借名登記在被上訴人名下,尚難憑採。

⒋上訴人雖主張:伊於雲林地院98年度司執字第5195號執行事

件曾提出被上訴人切結系爭房地係借名登記於被上訴人名下之切結書,該事件被上訴人係委任伊當代理人,被上訴人否認該切結書非其所簽,顯然前後矛盾,且劉玉琳於警詢筆錄中亦稱系爭房地係借名登記予被上訴人等語,並提出90年9月切結書、劉玉琳於109年5月22日警詢筆錄及民事執行委任狀為憑。惟按私文書之真正,如他造當事人有爭執者,則舉證人應負證明其真正之責(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595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如他造當事人對私文書之真正有爭執者,舉證人應負證其真正之責;必先證其真正,始有形式上之證據力,更須其內容與待證事實有關,且屬可信者,始有實質上之證明力。次按民事訴訟法第358條第1項關於私文書經本人或其代理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者,推定為真正之規定,須其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係本人或其代理人為之,在當事人間已無爭執或經舉證人證明者,始得適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610號判決意旨、109年度台上字第61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上訴人前開所提90年9月切結書影本(見原審卷六第235頁),業經被上訴人否認其為真正,而上訴人並未能提出該切結書之原本,復未能舉證證明切結書上被上訴人之簽名蓋章係被上訴人本人所為,故難僅憑上訴人所提出來源出處不詳之90年9月切結書影本及被上訴人曾於前開執行事件委任上訴人擔任代理人,遽認系爭房地係借用被上訴人名義登記之事實。又劉玉琳固於109年5月22日臺西分局警詢時陳稱:許擇龍跟被上訴人沒有土地買賣關係,是許擇龍將華偉飯店的土地及地上物借名登記給上訴人等語(見原審卷六第308頁);惟其於另案證稱:「(問:上開不動產是許擇寶出資購買或出資建造借名登記在許擇龍名下?)不是」、「(問:上開75筆土地及7棟建物是許擇寶借名登記在龍禾榛名下?)沒有這種事」、「(問:提示被證四109年5月22日警詢筆錄,你之前在臺西分局警詢中說,許擇龍將華偉商務飯店及地上物借名登記給龍禾榛?)因為當時龍禾榛告我偽造文書,我一時生氣才這樣說,但這些話並非事實」等語,有該事件民事判決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75至76頁),足見劉玉琳於前開警詢所述系爭房地係借名登記予被上訴人乙節,難認為真實。

⒌基上,上訴人既未能舉證其為系爭房地之共有權人,自難認

其與許擇龍間就系爭90年10月25日不動產存有借名登記契約,許擇龍與被上訴人就系爭90年10月25日不動產,並未成立借名登記契約。

㈡兩造就系爭90年12月19日不動產,是否存有借名登記契約部分:

⒈上訴人主張:許擇龍經診斷罹患惡性腫瘤,連帶債務人擔心

債務無法清償,華偉飯店會遭執行拍賣,故於90年11月26日許擇龍彌留當日於華偉飯店召開家族會議,推上訴人全權處理華偉飯店事宜,決定系爭90年12月19日不動產借名登記在被上訴人名下,並出具授權書,由伊與被上訴人洽談借名登記契約事宜等語,據其提出前開授權書為證,惟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抗辯:伊當時未在場,自不可與上訴人成立借名契約等語。觀之前開授權書係記載「有關許擇龍先生生前所遺留的資產與負債全權委託許擇寶先生協助委任律師全權處理,均無異議,恐空口無憑,特立此據。」(見本院卷一第45頁),足見上訴人前開受託事項僅有「協助委任律師」該部分而已,該授權書上之委託人並無委託上訴人全權處理許擇龍所遺留之資產及負債。此外,上訴人並未舉證其為系爭房地之共有權人,已如前述,且系爭90年12月19日不動產之前手,均非上訴人(詳不爭執事實㈠),則系爭房地既非上訴人之財產,自無從與被上訴人成立借名登記契約。上訴人主張其與被上訴人就系爭90年12月19日不動產有成立借名契約,難認可採。

⒉上訴人雖主張:兩造於90年11月26日合意借名登記時有約定

被上訴人須在登記完成前提交上訴人保管印鑑證明、戶籍謄本正本各三份及印鑑章與系爭房地所有權狀(下稱系爭所有權狀),被上訴人並為交付,系爭所有權狀亦由伊保管長達20年,其用意確為辧理預告登記、抵押權設定登記及保留一份待華偉飯店債務清償完畢之後辦理系爭房地回復登記之用等語,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伊與許擇龍間有債務承擔協議,伊才將所需印章及所有權狀正本交予劉玉琳處理過戶、土地銀行債務承擔等事宜等詞置辯。經查,關於系爭所有權狀部分,業據證人劉玉琳於另案證稱:「(問:上開75筆土地及7棟建物的所有權狀為何會在被告〈即本件上訴人〉那裡?你清楚嗎?是否你拿給被告?)我沒有拿給被告,當初是我公公許萬見還在世,我公公說要拿所有權狀去銀行辦理債務承擔的事情,所以我請龍禾榛將所有權狀、印鑑章、印鑑證明交給我,後來我公公說所有權狀是在許擇寶那裡,但我問許擇寶,許擇寶說不見了,沒有在他那裡,我跟許擇寶討了很多次,他都說沒有」等語(見本院卷二第76頁),足見系爭所有權狀原係被上訴人交予證人劉玉琳用以辦理債務承擔事宜,嗣經劉玉琳交予其公公許萬見,再輾轉由上訴人取得占有。又關於預告登記及設定抵押權部分,則參之劉玉琳於臺西分局警詢時已陳稱:上訴人作預告登記的時候被上訴人並不知情。作預告登記的印章是伊提供給上訴人的等語(見原審卷六第310頁),且經前案認定前開預告登記未徵得登記名義人被上訴人之同意,且非由上訴人提出真正之證明文件所辦理,該登記即非適法,自不生登記之法律上效力(詳不爭執事實㈦)。此外,上訴人亦未舉證被上訴人有同意上訴人就系爭房地設定抵押。是上訴人前開主張,難認可採。

㈢上訴人類推適用民法第541條規定及依同法第179條規定,請

求被上訴人將系爭房地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上訴人,為無理由:

上訴人既無法證明其為系爭房地之共有權人,且許擇龍與被上訴人間就系爭90年10月25日不動產並未成立借名登記契約,另兩造間就系爭90年12月19日不動產亦未存有借名登記契約,業經本院認定如前,上訴人對被上訴人無從終止其所謂之借名登記契約。是上訴人主張類推適用民法第541條第2項規定及依同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移轉登記系爭應有部分,均無理由。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主張對被上訴人為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之意思表示,類推適用民法第541條第2項及依同法第179條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移轉系爭房地所有權應有部分16分之3予上訴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至上訴人聲請傳喚證人許貴任、函詢福懋公司上訴人有無受領補償費6,400萬元、命劉玉琳提出保險箱內之買賣證件及調取華偉飯店保險箱資料,並為鑑定筆跡,另聲請兩造及劉玉琳一同測謊,並對被上訴人行當事人訊問及調查被上訴人從90年迄今財務狀況,均核無必要,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翁金緞

法 官 黃義成

法 官 周欣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上訴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出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被上訴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施淑華【附註】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⑴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⑵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

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

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附表 編號 麥寮鄉○○○段○○○小段地號或建號 (75筆土地、7筆建物) 面積 原登記所有權人取得原因及時間 龍禾榛取得原因及時間 1 000地號土地 427㎡ 87年6月24日許擇龍買賣登記取得 (原審卷一第405頁) 90年10月25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2 000-0地號土地 496㎡ 87年6月24日許擇龍買賣登記取得 (原審卷一第415頁) 90年10月25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3 000-0地號土地 496㎡ 87年6月10日許擇龍買賣登記取得 (原審卷一第425頁) 90年10月25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4 000-0地號土地 496㎡ 87年6月24日許擇龍買賣登記取得 (原審卷一第435頁) 90年10月25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5 000-0地號土地 496㎡ 87年6月24日許擇龍買賣登記取得(原審卷一第445頁) 90年10月25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6 000-0地號土地 496㎡ 87年6月24日許擇龍買賣登記取得(原審卷一第455頁) 90年10月25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7 000-0地號土地 496㎡ 86年9月24日許珠燕買賣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305頁) 90年12月19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8 000-0地號土地 149㎡ 86年9月24日許珠燕買賣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315頁) 90年12月19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9 000-0地號土地 149㎡ 86年9月24日許珠燕買賣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325頁) 90年12月19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10 000-0地號土地 147㎡ 87年6月10日許擇龍買賣登記取得(原審卷一第465頁) 90年10月25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11 000-00地號土地 145㎡ 87年6月10日許擇龍買賣登記取得(原審卷一第475頁) 90年10月25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12 000-00地號土地 144㎡ 87年6月10日許擇龍買賣登記取得(原審卷一第485頁) 90年10月25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13 000-00地號土地 247㎡ 86年9月24日許珠燕買賣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335頁) 90年12月19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14 000-00地號土地 172㎡ 86年9月24日許珠燕買賣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345頁) 90年12月19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15 000-00地號土地 138㎡ 86年9月24日許珠燕買賣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355頁) 90年12月19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16 000-00地號土地 139㎡ 87年6月10日許擇龍買賣登記取得(原審卷一第495頁) 90年10月25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17 000-00地號土地 141㎡ 87年6月10日許擇龍買賣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5頁) 90年10月25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18 000-00地號土地 143㎡ 87年6月10日許擇龍買賣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15頁) 90年10月25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19 000-00地號土地 439㎡ 86年9月24日許珠燕買賣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365頁) 90年12月19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20 000-00地號土地 496㎡ 87年6月2日林昭明買賣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265頁) 90年12月19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21 000-00地號土地 496㎡ 87年6月2日林昭明買賣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275頁) 90年12月19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22 000-00地號土地 496㎡ 87年6月2日林昭明買賣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285頁) 90年12月19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23 000-00地號土地 496㎡ 87年6月2日林昭明買賣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295頁) 90年12月19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24 000-00地號土地 496㎡ 86年9月24日許擇龍買賣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25頁) 90年10月25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25 000-00地號土地 496㎡ 86年9月24日許擇龍買賣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35頁) 90年10月25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26 000-00地號土地 496㎡ 86年9月24日許擇龍買賣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45頁) 90年10月25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27 000-00地號土地 484㎡ 86年9月24日許擇龍買賣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55頁) 90年10月25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28 000-00地號土地 174㎡ 86年9月24日許擇龍買賣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65頁) 90年10月25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29 000-00地號土地 149㎡ 87年6月10日許擇龍買賣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75頁) 90年10月25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30 000-00地號土地 149㎡ 86年7月25日許珠燕共有物分割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375頁) 90年12月19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31 000-00地號土地 149㎡ 86年7月25日許珠燕共有物分割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385頁) 90年12月19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32 000-00地號土地 149㎡ 86年7月25日許珠燕共有物分割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395頁) 90年12月19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33 000-00地號土地 149㎡ 86年7月25日許珠燕共有物分割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405頁) 90年12月19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34 000-00地號土地 149㎡ 86年7月25日許珠燕共有物分割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415頁) 90年12月19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35 000-00地號土地 149㎡ 86年7月25日許珠燕共有物分割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425頁) 90年12月19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36 000-00地號土地 149㎡ 86年7月25日許珠燕共有物分割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435頁) 90年12月19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37 000-00地號土地 149㎡ 86年7月25日許珠燕共有物分割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445頁) 90年12月19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38 000-00地號土地 149㎡ 86年7月25日許珠燕共有物分割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455頁) 90年12月19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39 000-00地號土地 149㎡ 86年7月25日許珠燕共有物分割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465頁) 90年12月19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40 000-00地號土地 149㎡ 86年7月25日許珠燕共有物分割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475頁) 90年12月19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41 000-00地號土地 149㎡ 86年7月25日許珠燕共有物分割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485頁) 90年12月19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42 000-00地號土地 149㎡ 86年7月25日許珠燕共有物分割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495頁) 90年12月19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43 000-00地號土地 149㎡ 86年7月25日許珠燕共有物分割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5頁) 90年12月19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44 000-00地號土地 149㎡ 86年7月25日許珠燕共有物分割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15頁) 90年12月19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45 000-00地號土地 149㎡ 86年7月25日許珠燕共有物分割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25頁) 90年12月19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46 000-00地號土地 149㎡ 86年7月25日許珠燕共有物分割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35頁) 90年12月19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47 000-00地號土地 149㎡ 86年7月25日許珠燕共有物分割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45頁) 90年12月19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48 000-00地號土地 149㎡ 87年11月21日許貴任買賣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155頁) 90年12月19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49 000-00地號土地 149㎡ 87年11月21日許貴任買賣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165頁) 90年12月19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50 000-00地號土地 149㎡ 87年11月21日許貴任買賣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175頁) 90年12月19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51 000-00地號土地 149㎡ 87年11月21日許貴任買賣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185頁) 90年12月19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52 000-00地號土地 149㎡ 87年11月21日許貴任買賣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195頁) 90年12月19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53 000-00地號土地 200㎡ 87年6月10日許擇龍買賣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85頁) 90年10月25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54 000-00地號土地 149㎡ 87年1月15日許貴任買賣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205頁) 90年12月19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55 000-00地號土地 149㎡ 87年1月16日許貴任買賣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215頁) 90年12月19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56 000-00地號土地 149㎡ 87年1月16日許貴任買賣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225頁) 90年12月19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57 000-00地號土地 149㎡ 87年1月16日許貴任買賣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235頁) 90年12月19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58 000-00地號土地 149㎡ 87年1月16日許貴任買賣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245頁) 90年12月19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59 000-00地號土地 149㎡ 87年1月16日許貴任買賣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255頁) 90年12月19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60 000-00地號土地 149㎡ 86年7月25日許珠燕共有物分割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55頁) 90年12月19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61 000-00地號土地 149㎡ 86年7月25日許珠燕共有物分割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65頁) 90年12月19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62 000-00地號土地 149㎡ 86年7月25日許珠燕共有物分割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75頁) 90年12月19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63 000-00地號土地 149㎡ 86年7月25日許珠燕共有物分割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85頁) 90年12月19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64 000-00地號土地 149㎡ 86年7月25日許珠燕共有物分割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95頁) 90年12月19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65 000-00地號土地 149㎡ 86年7月25日許珠燕共有物分割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105頁) 90年12月19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66 000-00地號土地 149㎡ 86年7月25日許珠燕共有物分割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115頁) 90年12月19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67 000-00地號土地 149㎡ 86年7月25日許珠燕共有物分割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125頁) 90年12月19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68 000-00地號土地 149㎡ 86年7月25日許珠燕共有物分割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135頁) 90年12月19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69 000-00地號土地 149㎡ 86年7月25日許珠燕共有物分割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145頁) 90年12月19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70 000-00地號土地 149㎡ 87年6月10日許擇龍買賣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95頁) 90年10月25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71 000-00地號土地 149㎡ 87年6月10日許擇龍買賣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105頁) 90年10月25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72 000-00地號土地 149㎡ 87年6月10日許擇龍買賣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115頁) 90年10月25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73 000-00地號土地 149㎡ 87年6月24日許擇龍買賣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125頁) 90年10月25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74 000-00地號土地 149㎡ 87年6月24日許擇龍買賣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135頁) 90年10月25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75 000-00地號土地 230㎡ 87年6月24日許擇龍買賣登記取得(原審卷三第145頁) 90年10月25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76 00建號建物 (現門牌號:雲林縣○○鄉○○街00巷00號) 330㎡ 87年6月24日許擇龍買賣登記取得(原審卷一第335頁) 90年10月25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77 00建號建物 (現門牌號:雲林縣○○鄉○○街00巷00號) 329.23㎡ 87年6月2日林昭明買賣登記取得(原審卷一第395頁) 90年12月19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78 00建號建物 (現門牌號碼:雲林縣○○鄉○○街00巷00號) 313.20㎡ 87年3月3日許廖好枝第一次登記取得(原審卷一第365頁) 90年10月25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79 00建號建物 (現門牌號碼:雲林縣○○鄉○○街00巷00號) 328㎡ 87年3月3日許珠燕第一次登記取得(原審卷一第375頁) 90年12月19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80 00建號建物 (現門牌號碼:雲林縣○○鄉○○街00巷00號) 322.20㎡ 87年6月23日許擇龍買賣登記取得(原審卷一第345頁) 90年10月25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81 78建號建物 (現門牌號碼:雲林縣○○鄉○○街00巷0號) 327.60㎡ 87年6月24日許擇龍買賣登記取得(原審卷一第355頁) 90年10月25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82 95建號建物 (現門牌號碼:雲林縣○○鄉○○路00號) 303㎡ 88年2月11日許貴任買賣登記取得(原審卷一第385頁) 90年12月19日龍禾榛買賣登記取得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