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字第124號上 訴 人 林凡幃(即林其達)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鄭丞貝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56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林育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羅珮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