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字第252號上 訴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訴訟代理人 郭翊璿被上訴人 龍品秀訴訟代理人 許哲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業經於民國114年11月20日辯論終結。茲因上訴人於辯論終結後具狀撤回上訴,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翁金緞
法 官 林福來
法 官 周欣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施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