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字第256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張容雅訴訟代理人 施志遠律師
申惟中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蕭永龍
林昱成王楠凱共 同訴訟代理人 唐淑民律師
蕭道隆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洪挺梧
法 官 曾鴻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汪姿秀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字第256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張容雅訴訟代理人 施志遠律師
申惟中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蕭永龍
林昱成王楠凱共 同訴訟代理人 唐淑民律師
蕭道隆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洪挺梧
法 官 曾鴻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汪姿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