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3 年上字第 285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113年度上字第28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勝新冷凍空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龍訴訟代理人 林修平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恆德工程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紹恆訴訟代理人 張簡明杰律師複 代理人 徐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84號第一審判決各自提起上訴,本院於114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勝新冷凍空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上開廢棄部分,上訴人恆德工程實業有限公司應再給付上訴人勝新冷凍空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15萬251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上訴人恆德工程實業有限公司之上訴及上訴人勝新冷凍空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其餘上訴均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人勝新冷凍空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上訴部分,由上訴人恆德工程實業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44,餘由上訴人勝新冷凍空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負擔;關於上訴人恆德工程實業有限公司上訴部分,由上訴人恆德工程實業有限公司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又適用法律,係法官之職責,關於契約之定性,即契約之性質在法律上應如何評價,屬於法律適用之範圍。法院依辯論主義之審理原則,就當事人事實上之陳述,依調查證據之結果,於確定契約之內容後,應依職權判斷該契約在法律上之性質,不受當事人所陳述法律意見之拘束。準此,原告未改變其請求所據之原因事實,僅於訴訟上更正或補充其請求所據法律上主張時,本於法官知法原則,法院本應就其依卷內所存確定事實及當事人之聲明,行使闡明權後,依職權為正確之法律適用,原告嗣後所為法律意見之補充或更正,即非訴之追加或變更。查上訴人勝新冷凍空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勝新公司)於原審依據兩造間訂購空調設備之契約,依民法第367條規定,請求上訴人恆德工程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恆德公司)應給付其新臺幣(下同)201萬2,098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嗣於上訴後,勝新公司再增加依民法第490條規定或契約之法律關係為擇一請求。依此,勝新公司於原審主張之原因事實並無不同,且關於民法第490條規定與契約法律關係之要件事實,涵攝於其起訴時已表明,並經原審法院審判之範圍內,則勝新公司上訴後所為上開主張、請求,應係補充其法律上之陳述,屬攻擊防禦方法之提出,非追加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應屬民事訴訟法第256條規定之情形,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勝新公司主張:恆德公司於民國111年8月8日至112年3月1日分批向伊訂購如附表一所示之空調箱、空調箱五金設備、空調箱初級濾網等設備(下稱系爭空調設備,有關兩造上開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約定貨款為201萬2,098元(下稱系爭貨款),伊已依約全數交付完畢,然恆德公司竟拒付系爭貨款,屢催未果等情。爰依民法第367條、第490條規定或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擇一求為命:恆德公司應給付勝新公司201萬2,09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恆德公司則以:兩造確有簽立系爭契約,勝新公司亦已交付系爭空調設備,惟完裝後存有「(高效)濾網(HEPA)封閉不足(洩漏)」之瑕疵(下稱系爭瑕疵),經通知勝新公司修繕,仍無法去除,伊為改善前開瑕疵,支出如附表二所示之費用(下稱系爭費用)共24萬7,449元,伊自得依民法第227條第2項規定,請求勝新公司如數賠償;又伊因上開瑕疵,無法於原定完工日112年3月20日交付系爭空調設備給業主即訴外人永信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信公司),遲至同年6月16日才交付,而遭永信公司裁罰逾期違約金185萬2,500元,亦可歸責於勝新公司,伊自得依民法第227條第2項規定,請求勝新公司如數賠償。是依民法第227條第2項規定,伊對勝新公司有上開合計209萬9,949元(247,449元+1,852,500元=2,099,949元)之損害賠償債權,經伊抵銷後,已逾系爭貨款,勝新公司之請求自無依據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為勝新公司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即判命恆德公司應給付勝新公司167萬1,398元,及自112年11月25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及依兩造之聲請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為准、免假執行之宣告,並駁回勝新公司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兩造均不服,分別就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勝新公司於本院主張另增加依民法第490條規定或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擇一請求,並聲明:㈠上訴聲明:⒈原判決駁回勝新公司後開第2項之訴部分,及該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⒉上開廢棄部分,恆德公司應再給付勝新公司34萬0,700元,及自112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答辯聲明:上訴駁回;恆德公司則聲明:㈠上訴聲明:⒈原判決不利於恆德公司部分廢棄。⒉上開廢棄部分,勝新公司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㈠恆德公司於111年8月8日至112年3月1日分批向勝新公司購買系爭空調設備,約定總價金為201萬2,098元。

㈡附表一編號1部分,勝新公司於111年9月20日依恆德公司指示

出貨至臺中市○○區○○路00號;編號2部分,勝新公司於112年2月4日依恆德公司指示出貨至臺中市○○區○○路00號;編號3部分,勝新公司於112年2月25日送達予恆德公司;編號4部分,勝新公司於112年3月11日依恆德公司指示出貨至臺中市○○區○○路00號。且系爭空調設備均由恆德公司員工甲○○簽收。

㈢勝新公司於112年9月26日寄發龜山文化郵局存證號碼005115

號存證信函予恆德公司,向其催討系爭貨款,並經恆德公司收受後,迄今仍未給付任何貨款。㈣恆德公司法定代理人、兩造之員工間有如原審卷第61至75頁之對話內容。

㈤原審卷第79至85頁之報價單、報價憑單、統一發票、報價單為真正。

㈥恆德公司與永信公司之工程合約第5條約定:「工程期限完工

期限:本工程應自開工日起8個月內,完成包含但不限於樓層建設、硬體設施及水電等管線配置及其正常運轉;自開工日起9個月內,應完成本工程所有機台之遷移及配置作業,且所有機台應可正常運作。」第6條約定:「逾期違約金乙方(按指恆德公司)如逾規定期限完工,應按逾期日數每逾期乙日,償付甲方(按指永信公司)工程總價千分之一懲罰性違約金,此項違約金甲方得在乙方未領之工程款內扣除…。」。

五、兩造爭執事項:㈠勝新公司依民法第367條、第490條之規定或系爭契約,擇一

請求恆德公司給付201萬2,098元,有無理由?㈡恆德公司抗辯依民法第227條第2項規定,恆德公司有下列合

計209萬9,949元損害賠償債權,以之與勝新公司之本件請求債權為抵銷,是否有理由?⒈損害賠償債權費用24萬7,449元:

⑴恆德公司主張之系爭瑕疵,有無經勝新公司修復完成?⑵若否,恆德公司是否有請他人修補及檢測?倘然,修補及

檢測費用為若干?⒉恆德公司依約遭永信公司裁罰之逾期違約金是否為185萬2,50

0元?上開逾期違約金是否為勝新公司不完全給付所致之損害?

六、本院之判斷:㈠⒈本件首應審究者為兩造間之系爭契約,由恆德公司分批向勝

新公司訂購之系爭空調設備,並由勝新公司運抵交付予恆德公司,究係何種法律關係?經查:按買賣,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承攬,則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345條、第490條分別定有明文。而系爭契約性質為買賣或承攬,應由當事人之意思解釋定之,如當事人之意思重在工作之完成,應適用承攬之規定;如當事人之意思重在工作物財產權之移轉者,則適用買賣之規定。如兩者無所偏重或輕重不分者,則為買賣與承攬之混合契約,關於工作之完成,適用承攬之規定,關於財產權之移轉,適用買賣之規定。本件恆德公司向勝新公司訂購系爭空調設備,約定勝新公司就如附表一所示空調設備分別運抵指定地點交貨,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報價單可參。稽諸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報價單編號「QB-000-0000」中,雖有記載「現場組裝AHU-2,3數量2單價60,000小計120,000」(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372號卷〈下稱桃院卷〉第19頁),然勝新公司主張:系爭契約主要係約定由其提供冷凍空調箱(成品型號:AHU-1、AHU-2、AHU-3)予恆德公司,其中AHU-1之冷凍空調箱係直接運送至恆德公司指定交貨地點,但AHU-

2、AHU-3之冷凍空調箱因交貨地點大門寬度不足,遂約定由其將AHU-2、AHU-3之冷凍空調箱以零件運送至恆德公司指定交貨地點後,於現場組裝,此即為上開報價單約定之緣由,然上開3台冷凍空調箱運送至恆德公司指定交貨地點後,係由恆德公司自行安裝管線。亦即「組裝」與「安裝」於系爭契約中顯有不同,而勝新公司僅負責AHU-2、AHU-3之冷凍空調箱「組裝」,「安裝」線路等則不在系爭契約範圍內等語(見本院卷第87、88頁),恆德公司就此並未為爭執,顯見兩造係約定,由恆德公司向勝新公司下單訂購系爭空調設備,其後僅係因交貨地點大門寬度不足,始由勝新公司在現場組裝AHU-2、AHU-3之冷凍空調箱,因此始生上開組裝費用,然此不影響勝新公司係將其公司取得之系爭空調設備直接販售及交付予恆德公司,是兩造間交易之標的係系爭空調設備本身(不含安裝),亦即所著重者為系爭空調設備交付與財產權之移轉,揆諸前揭說明,系爭契約性質自應為買賣契約,而非承攬契約(此亦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427頁),應堪認定。

⒉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

,民法第367條定有明文。兩造簽訂系爭契約,恆德公司分批向勝新公司購買系爭空調設備,約定總價金為201萬2,098元,而勝新公司業已依約分批交付系爭空調設備,且均由恆德公司員工甲○○簽收,惟恆德公司迄今仍未給付任何貨款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見兩造不爭執事項㈠、㈡、㈢),應堪信為真實。則勝新公司基於上開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201萬2,098元貨款,核屬有據。㈡勝新公司基於買賣關係請求恆德公司給付201萬2,098元貨款

,固屬有據。惟按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民法第33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恆德公司辯稱:系爭空調設備完裝時,因系爭設備本身之問題,造成系爭瑕疵,經通知勝新公司修繕,仍無法去除,伊為修補及檢測瑕疵支出24萬7,449元,並因此遲延交付,遭永信公司裁罰逾期違約金185萬2,500元,均應予扣除等語,惟為勝新公司所否認,主張:高效濾網並非在買賣標的範圍內,而係伊免費提供,由賣方安裝,故高效濾網安裝後洩漏之問題,非系爭空調設備之問題,系爭空調設備並無瑕疵,係恆德公司安裝失誤,始造成密合不足,恆德公司請求伊支付系爭費用,顯屬無據,準此恆德公司遲延交付給永信公司,非可歸責於伊,又縱使系爭空調設備有可歸責伊之瑕疵,但恆德公司因為承包永信公司之其他工程,始遲誤至113年1月12日完工,恆德公司並非因系爭空調設備才遲延完工,伊自無庸對此負責,況永信公司亦僅對恆德公司裁罰80萬元,恆德公司請求伊賠償185萬2,500元,就超過部分亦顯屬無據等語,茲審究分述如下:

⒈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

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民法第227條定有明文。

⒉⑴按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373條之規定危險

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民法第354條定有明文。勝新公司主張高效濾網並非在買賣標的範圍內,而係伊免費提供,由買方即恆德公司安裝之事實,為恆德公司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403頁),固堪信為真;又勝新公司主張其提供之高效濾網無瑕疵,業據其提出台灣霓塔股份有限公司檢驗報告書、出廠保證暨保固書為證(見本院卷第111至114頁),雖亦可信為真,然恆德公司抗辯:伊安裝高效濾網後,即發覺因系爭空調箱本身內部與系爭高效濾網接合處之框架材質不良(過軟),以至於系爭高效濾網無法與系爭空調箱內部框架密合,始發生洩漏(過濾不足)之問題等語(見本院卷第40

3、404頁),查恆德公司負責人於112年3月14日之LINE群組對話中稱:「另外HEPA濾網邊框全部都有洩漏」等語(見原審卷第69頁);又證人甲○○證稱:「(各次裝設完有無洩漏之問題,為何會洩漏?)原本框架的密合度好像就有問題,變成固定件在鎖的時候,感覺沒有辦法把高效濾網跟框架緊密貼合,所以測試的時候就會一直有問題產生。」「(還是說是你們的人員不會安裝的問題?)除了框架跟濾網放進去,還有鐵件要鎖緊跟框架貼合,那個東西比較需要專業度,但濾網裝的方向,後來我們請的廠商也就是戴先生,他與我們裝的濾網方向是對的,純粹就是框架與濾網的縫隙比較大,所以測試才有問題。」「後來我們有請專業廠商來安裝,但裝完後測試還是都會有問題。」「(勝新公司對於洩漏有無責任?)我認為是設備的問題,框架設計上有一點問題,縫隙太大,而且零組件要鎖的時候,那個東西就很不好鎖,所以後來我們去徹底封死那些縫隙是用矽利康黏起來的,而不是用鐵件,所以設計上就有問題,主要是勝新公司的問題。」「(永信公司的人有無對洩漏的問題表示意見?)有,首先就是剛剛有講過的,他們說框架跟濾網的縫隙太大…,但主要的重點應該在於框架、濾網縫隙的問題。」(見本院卷第357至359、365頁);其次,系爭高效濾網之安裝,曾經其他專業人士如進行PAO測試之統立公司協助安裝,甚或勝新公司自己多次前來調整,亦無法達成密封之要求,除據證人甲○○證述如上外,另有如附件所示之對話紀錄可參;再者,系爭空調設備之高效濾網,最終尚需仰賴另行施打矽利康填縫才勉強通過PAO測試,此為勝新公司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72頁),並有照片可稽(見本院卷第413至419頁)。依上,可見系爭空調設備洩漏問題之主因,係因空調箱內框架材質不良,本身即無法與高效濾網密合,縫隙過大,致使經過多次修繕及調整,仍無法達到密封之標準,此與系爭高效濾網本身是否合規、係由何人安裝、或安裝是否妥當無關,是恆德公司抗辯勝新公司所交付之系爭空調設備有無法妥善裝設高效濾網之瑕疵,堪以採信。勝新公司以系爭高效濾網出廠後經檢驗合格,主張系爭瑕疵係因恆德公司安裝失誤造成密合不足云云,則非可採。準此,勝新公司所交付之系爭空調設備確具有瑕疵,難認其已依債之本旨提出給付。⑵如前所述,系爭瑕疵係由於系爭空調設備有無法妥善裝設高

效濾網所致,勝新公司雖主張系爭瑕疵已於112年3月24日修復完畢云云,並提出維修服務聯絡單、LINE對話截圖、御勤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御勤公司)進行高效濾網洩漏測試附件以及測試儀器校正報告為證(見桃院卷第63頁,本院卷第153、155、225至233頁),觀諸上開御勤公司出具112年3月24日之報告,確實記載測試通過,並參以維修服務聯絡單記載「AHU-3 三樓一片高效濾網損壞,更換一片,高效濾網氣密條調整/0K AHU-l/AHU/2-OK」等語,以及甲○○於同日在兩造之LINE群組上傳除上開記載內容外,增加記載「氣密膠條更換,以及高效濾網更換後,重新測試洩漏測試,均為合格」等內容之維修服務聯絡單,且留下「氣密膠條更換後,洩漏測試已沒問題」之訊息,固堪認系爭空調設備於御勤公司112年3月24日測試之結果為合格。惟依證人甲○○證稱:「(你是否清楚他們的測試方式?) 我不是專業,廠商來測試,我以為PAO測試就是1種測試方式,測試合格後,我就認為這樣就是0K,但後來永信公司測試時,才發現測試方式好像有點不同,結果永信公司測試就不合格。」(見本院卷第361頁),佐以永信公司114年5月15日114年度永總字第0379號函,載稱:恆德公司通知本公司於112年3月24日進行PAO測試,惟因當日測試結果未通過,故本公司未留存相關資料,僅有112年3月29日工程討論會議之會議紀錄記載PAO嚴重洩漏等語(見本院卷第325頁),而隨函檢附之上開會議紀錄記載:再測試空調箱1-3樓HEPA PAO嚴重洩漏等語(見本院卷第327頁),可知於同日永信公司測試時,即發現高效濾網PAO嚴重洩漏,而認定測試結果未通過。又參諸系爭空調設備係屬需相當時間使用之設備,並非一時通過測試即可,仍應確保日後仍可依其通常效用而為正常使用始可,然依如附件所示112年3月24日以後之對話內容,勝新公司人員仍在就高效濾網PAO洩漏問題為修復,甚至稱會在框架前後都補矽利康,益徵無法單以御勤公司上開一時之測試通過,即認為瑕疵已經修復,而為有利於勝新公司之認定。故而,系爭瑕疵於同日永信公司測試時,既未通過,自難認勝新公司已將系爭瑕疵予以修補完成而依債之本旨提出給付,是勝新公司所為此部分主張,自無足取。依上開規定,恆德公司因此瑕疵所額外支出之費用,自得向勝新公司請求償還必要之支出費用。

⑶恆德公司主張因系爭瑕疵,經通知勝新公司修繕,仍無法去

除,伊為修補及檢測前開瑕疵支出系爭費用24萬7,449元等語,並提出報價單、報價憑單、統一發票為證(見原審卷第79至85頁),勝新公司對上開數額亦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65頁),然以前開情詞為辯。經查,依永信公司114年1月23日114年度永總字第0056號函,載稱:本公司依工程合約規定驗收空調設備安裝工程,發現〔PAO測試及回覆性測試〕不符工程合約第19-5頁〔HEPA過濾效果:99.95%洩漏率驗證0.01%〕之標準,恆德公司於112年6月5日改善完成等語(見本院卷第115頁);114年5月15日114年度永總字第0377號函,載稱:本工程於112年6月5日完成PAO測試等語(見本院卷第32

9、331頁),而細觀該函檢附之恆德公司提供HEPA之PAO測試資料、照片,其為112年6月5日至同年月8日之測試報告(見本院卷第333至339頁),核與晟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載稱:其係於112年6月5日至同年月8日受恆德公司委託前往永信公司幼獅廠執行PAO測試等語及所附報價暨訂購單、統一發票、測試報告內容相符(見本院卷第275至317頁),可見系爭空調設備於112年6月5日至同年月8日期間,已經永信公司認定完成PAO測試,足認在此之前所支出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檢測報告費用與因測試損害而支出編號3所示之費用,合計共19萬0,449元(89,964元+47,250元+53,235元=190,449元),係屬因系爭空調設備之系爭瑕疵而額外支出之費用,堪以採信;至於編號4所示之費用5萬7,000元部分,依統立儀器有限公司114年4月24日之說明(見本院卷第273頁),可知其前往測試之時間為112年6月9、10、13日,係於上開期間之後,參以永信公司114年1月23日114年度永總字第0056號函,載稱:檢測係空調設備安裝工程驗收標準之一,無論空調設備安裝工程是否有瑕疵,皆須執行前述檢測以進行驗收等語(見本院卷第116頁),而依統立儀器有限公司出具之報價單所示(見原審卷第79頁),其除PAO測試外,另有風量測試、溫濕度測試、潔淨度測試、流向(壓力)測試、回復性測試,則該次PAO測試,應係恆德公司為完成永信公司前開驗收所為,難認與系爭瑕疵有關,無從認定係屬因系爭空調設備之系爭瑕疵而支出之費用,是恆德公司抗辯此部分費用亦應由勝新公司負責,即難認有據。是恆德公司據以主張其所受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費用支出之損害係因勝新公司不完全給付所致,應屬可取,故恆德公司請求勝新公司賠償此部分損害19萬0,449元,要屬有據,至於編號4所示之費用5萬7,000元部分,則非有據。又勝新公司雖主張恆德公司於112年3月14日即發見系爭瑕疵,依民法第514條規定,至遲應於113年3月14日行使瑕疵修補請求權等權利,但恆德公司未於上開期日前行使,其請求權業已罹於時效云云,惟系爭契約既非承攬契約之性質,業據上述,是恆德公司請求勝新公司給付其因系爭瑕疵所支出之費用,即非本於承攬契約而請求,故無民法第514條1年短期時效之適用,勝新公司此部分主張,尚難憑採。

⒊恆德公司固抗辯伊因系爭瑕疵之修復,因此遲延而遭永信公

司裁罰逾期違約金185萬2,500元云云,惟依永信公司114年3月20日114年度永總字第0225號函,載稱略以:本公司就本工程於111年1月28日與恆德公司簽署工程合約(部分工程為空調設備安裝工程),預定完工日為112年3月20日,實際完成日為113年1月30日。本公司就本工程逾期完工一事,依工程合約第6條向恆德公司裁罰80萬元之逾期違約金,此項逾期違約金係因本工程之整體工程逾期所裁罰,而非僅就特定之部分工程項目所罰。而此項逾期違約金,經雙方確認後以扣抵追加工程款方式為之等語(見本院卷第203、205頁),依此僅足以證明永信公司確實因恆德公司逾期完成,對其裁罰80萬元之逾期違約金,然依永信公司114年3月27日114年度永總字第0241號函,載稱略以:本公司委託恆德公司進行幼獅廠F棟1~3樓天花板、地板整改工程,本工程包含天花板、地板及隔間等室內裝修工程、空調系統工程、空調及機電配管配電作業等項目,任何一個工程項目未完成,本工程無法進行驗收,皆屬本工程逾期完工之情況。且本工程逾期違約金係因整體工程逾期所罰,故本公司無從確認及計算空調設備安裝工程部分於本工程逾期違約金所佔比例、具體違約金數額及相關計算方式等語(見本院卷第219、221頁);114年5月15日114年度永總字第0377號函,載稱略以:本工程於112年6月5日完成PAO測試,相關照片如附件一。惟本工程尚有其他工程缺失待改善,故恆德公司於112年6月12日至6月24日間仍持續至本公司廠房進行缺失改善作業,本工程驗證計畫排程及驗收缺失改善進度表如附件二,最終於113年1月12日完工,經恆德公司統整資料後於113年1月30日提供竣工資料。本工程逾期違約金係以整體工程延誤計罰,經雙方協商確認違約金之金額,無特定計算公式,亦未針對空調工程延誤另行計算違約金等語(見本院卷第329、331頁),可見恆德公司對永信公司之工程除系爭空調設備外,尚有上開函示之其他工程,而如前所述,系爭空調設備於112年6月5日至同年月8日期間,已經永信公司認定完成PAO測試,然恆德公司對永信公司之工程係遲至113年1月12日始完工,足見系爭空調設備經永信公司認定完成PAO測試後,歷經7月餘,恆德公司始完成永信公司所有工程,迄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止,恆德工司未提出證據證明其餘工程之延誤與空調系統工程有關之事實,自無從認定其遭永信公司裁罰逾期違約金,乃系爭空調設備所致,難認恆德公司此部分之損害係因系爭瑕疵導致。是恆德公司抗辯因系爭瑕疵之修復,致其遲延而遭永信公司裁罰逾期違約金185萬2,500元,其因此對於勝新公司有185萬2,500元之損害賠償債權,要非可採。

⒋恆德公司因勝新公司交付之系爭空調設備有系爭瑕疵,因而

支出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費用,合計共19萬0,449元,業據上述,其以勝新公司應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之19萬0,449元,與其應給付之系爭貨款201萬2,098元互為抵銷,為有理由。相互折抵後,勝新公司得請求恆德公司給付之金額為182萬1,649元(計算式:2,012,098元-190,449元=1,821,649元)。

⒌綜此,勝新公司依系爭契約及民法第367條規定,請求恆德公

司給付182萬1,649元及自112年11月25日(見桃院卷第95頁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又系爭契約核屬買賣契約之性質,勝新公司援引民法第490條規定為請求,應有誤會,附此敘明。

七、綜上所述,勝新公司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恆德公司給付182萬1,649元,及自112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從而,上開應准許之部分,原審僅判准恆德公司應給付167萬1,398元本息,而就其餘15萬0,251元本息為勝新公司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勝新公司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為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至於上開應准許之167萬1,398元本息部分,原審為勝新公司勝訴之判決,並分別諭知兩造供擔保後,得、免假執行;及不應准許部分,原審為勝新公司敗訴判決之諭知,並駁回其此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均無不合,恆德公司之上訴、勝新公司之其餘上訴,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勝新公司之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恆德公司之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季芬

法 官 王雅苑

法 官 謝濰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恆德工程實業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出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勝新冷凍空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盧建元【附註】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⑴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⑵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

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

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附表一:編號 契約成立日期 報 價 單 品 項 未 稅 價 含稅價(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 發 票 日 期 發票號碼 證據出處 1 111年8月8日 QB-000-0000 空 調 箱 等 設 備 185萬7,143元 196萬8,900元 111年10月20日 FM00000000 桃院卷第29至35頁 QB-000-0000 1萬8,000元 2 112年1月31日 QC-000-0000 空調箱五金設備 1萬6,190元 1萬7,000元 112年3月7日 MM00000000 桃院卷第37至41頁 3 112年2月24日 QC-000-0000 空調箱初級濾網等設備 2,950元 3,098元 112年3月8日 MM00000000 桃院卷第43至47頁 4 112年3月1日 QC-000-0000 空調箱設備 2萬2,000元 2萬3,100元 112年4月17日 MM00000000 桃院卷第49至53頁 總計: 201萬2,098元附表二:

編號 廠商 檢測日期 明細 金額 證據資料 1 世福科技有限公司 112年5月17日 空調箱絕對濾網(HEPA) 洩漏測試(PAO) 8萬9,964元 世福科技有限公司報價單、統一發票、函(原審卷第81、82頁,本院卷第345頁) 2 晟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2年6月5日至同年月8日 PAO 測試費 4萬7,250元 晟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報價憑單、函(原審卷第80頁,本院卷第275至279頁) 3 達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鋁隔板-大風量 HEPA 濾網鐵櫃 5萬3,235元 (50,085元+3,150 元) 達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報價單、統一發票(原審卷第83至85頁) 4 統立儀器有限公司 供氣HEPA洩漏檢測*36片 5萬7,000元 統立儀器有限公司報價單、統一發票、說明(原審卷第79、82頁、本院卷第273頁) 總計: 24萬7,449元附件:

時 間 對 話 內 容 證 據 出 處 備 註 112/4/13 芳純monica:@乙○○ pao測試部分,我們計畫加強濾網框氣密部份,或更換濾網。我們正和濾網廠商討論中,會儘快回覆。 乙○○:收到。 原審卷第71頁 芳純為勝新公司員工 112/4/14 乙○○:目前我們是排定 4/20 再作一次確效,麻煩4/17-4/19這期間處理好嗎 原審卷第71頁 112/4/17 乙○○:時間有確定了嗎 芳純monica:@乙○○明天有人會去處理氣密及確認濾網框水平。請問明天會有人在現場嗎? 乙○○:有的。 原審卷第71、72頁 112/4/19 乙○○:昨天只處理一樓,其他兩台是安排什麼時候? 盛(勝)新-李政達:徐先生,1F空調箱已處理完成,是否能請測試公司先測1F的PAO?建議測試時,我司人員一起在現場,這樣在測試過程中如遇洩漏問題,我們可以立即處理。處理完後測試看是否ok,如測試順利,那2,3F的處理方式及氣密,也可比照辦理。 原審卷第72頁 政達為勝新公司員工 112/5/8 乙○○:框架能否更換厚度1.6MM以上的? 芳純monica:更換框架會有費用產生。我司會再安排人員重新做氣密。會在框架前後都補矽利康。 原審卷第72、73頁 112/5/11 乙○○:麻煩回覆一下改善時間 芳純monica:目前能派人處理的時間:5/13(六),請問這天時間方便嗎? 原審卷第73頁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