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上字第3號上 訴 人 劉佳茹 住詳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銀美等人間因請求返還特留分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29日本院113年度家上字第3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不得上訴。前二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50萬元,或增至150萬元,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而司法院民國91年1月29日(91)院臺廳民一字第03075號函,已將同條第1項所定上訴第三審之利益數額提高為150萬元,並自91年2月8日起實施。又關於計算上訴利益,應就「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依起訴時之價額核定之,此觀同法第466條第4項準用第77條之1第2項規定自明(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492號裁判意旨參照)。另對於不得上訴第三審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㈠上訴人於原審起訴主張:⒈被上訴人黃銀美應塗銷如附表編號
1、2所示房地以分割繼承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將上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繼承人劉進松之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⒉被上訴人黃銀美應給付1,483,36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予被繼承人劉進松之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⒊被上訴人黃銀美、劉俊男、劉素雯及劉俊明應連帶給付至少63萬7,12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予被繼承人劉進松之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⒋被上訴人劉俊明應塗銷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之繼承過戶登記,並返還予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經原審判命被上訴人黃銀美應返還192,753元本息予劉進松之全體繼承人即被上訴人黃銀美、劉俊男、劉素雯、劉俊明、上訴人公共同有,駁回上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於本院審理中,就上開聲明第二項、第四項部分撤回上訴(見本院卷第92、112頁),是其於本院上訴聲明僅為:㈠原判決關於駁回後開第二項、第三項之訴暨假執行之宣告及訴訟費用之裁判部分均廢棄。㈡被上訴人黃銀美應塗銷系爭房地以分割繼承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繼承人劉進松之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㈢被上訴人應再連帶給付444,36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予被繼承人劉進松之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經本院駁回上訴人之上訴,上訴人復就其敗訴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
㈡本件原審就上訴人請求塗銷系爭房地部分以上訴人之應繼分1
/5計算,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273,342元,此有原審112年3月2日裁定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33、134頁),再加計上開第三項聲明金額444,367元,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顯未逾150萬元。揆諸前揭說明,係屬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事件,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季芬
法 官 顏淑惠
法 官 洪挺梧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蔡曉卿附表:被繼承人劉進松之遺產編號 種類 所在地地段、地號或名稱 數量或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核定價額(新臺幣/ 元) 備註 1 土地 嘉義縣○○鄉○○段000 地號 116.86 全部 115 萬6,914 元 現為被上訴人黃銀美所有(登記日期:109 年11月3 日)。 2 房屋 嘉義縣○○鄉○○段000 ○號(門牌號碼嘉義縣○○鄉○○村00鄰○○00號之0) 119.30 全部 20萬9,800 元 現為被上訴人黃銀美所有(登記日期:109 年11月3 日)。 3 存款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18萬3,179 元 被上訴人黃銀美於109 年10月20日提領18萬3,179 元。 4 存款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40萬7,603 元 被上訴人黃銀美於109 年10月20日提領40萬7,603 元。 5 存款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4 萬6,507 元 被上訴人黃銀美於109 年10月20日提領4 萬6,507 元。 6 存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290 元 被上訴人黃銀美於109 年10月20日提領290 元。 7 保險 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滿利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身故保險金 108 萬6,844 元 受益人:黃銀美。 8 機車 車號:000-0000號 現為被上訴人劉俊明所有(過戶日期:109 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