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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3 年家上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上字第31號上 訴 人 廖清富(即廖哲源之承受訴訟人)

廖志誠(即廖哲源之承受訴訟人)

廖松能(即廖哲源之承受訴訟人)

廖秀鳳(即廖哲源之承受訴訟人)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許美惠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財訴字第5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06,8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7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林育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及命補繳裁判費提起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