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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3 年家上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上字第43號上 訴 人 WILLIAM LYNN GRAY被 上 訴人 A○1訴訟代理人 吳俊達律師

王亭涵律師陳禮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外國法院確定判決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聖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徐振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2-06